最新最新版民法学 自考复习资料 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已整理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表示到达对方的方式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意义:正确认定二者的生效时间。④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瑕疵,分为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意义:正确认定二者的效力。健全的意思表示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可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的构成条件:须有他人的欺诈、需表意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表意人因该错误而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受胁迫的意思表示的构成条件:须有他人的胁迫、需表意人受胁迫而产生恐惧、表意人因恐惧而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危难意思表示的构成条件:需表意人处于危难之中、事行为

恶意串通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①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故意;②双方合谋的目的是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可撤销民事行为:又称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点:①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②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③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对方利用表意人的危难迫使其作出符合自己意思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为摆脱困境而迎合对方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⒈一般成立要件:⑴行为人,即实施行为作出意思表示的主体。⑵意思表示。⑶标的,是指行为的内容。⒉特别成立要件:是指特别的一些民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特有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的特点:①需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②需为将来能否发生不能肯定的事实;③需为合法的事实;④需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⑤需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的分类:①根据条件的作用,分为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②根据条件的内容,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附限期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行为 附限期的民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的异同:其作用是相同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期限是将来肯定发生的事实,而条件是将来能否发生不肯定的事实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所附的期限分类:依其作用分为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①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②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③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已撤销的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已撤销的民事行为也是自始无效,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后果,但两者存在很多区别:①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后者因根本不具备生效要件即标的不合法。②两者的效力不同。前者在未撤销之前还是有效的,后者是自始无效的。③确认两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前者只有当事人才能主张,后者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以依职权认定。前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后者不待谁确认即是当然无效的。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于民事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法定代理人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成立后表示同意该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或权利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不合法的民事行为有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的制度,又称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又称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为本人承受的制度

代理的特点: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②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行为;③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④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⑤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的意义:①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②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上的不足

不适用代理的行为:①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②事实行为。③违法行为。 代理的分类:①根据代理人代理权的发生根据,分为委托代理、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②根据代理人代理

权限的范围,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③根据代理人的人数,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④根据代理权是否是由本人授予的,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①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②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授权行为属于不要式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的原则:①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②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③合法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对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

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行为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⑤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①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②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③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①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就本人方面说,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该行为若经本人追认,则为有效代理,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若本人不追认,则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相对人有催告权,其得对本人定一合理期限,催告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作出是否追认的决定,在催告期间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在本人未对无权代理行为追认前,可以自己的意思予以撤销该无权代理行为。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无权代理行为经善意相对人撤销的,自不发生效力;未经相对人撤销而经本人追认的,行为人不承担行为的后果;本人拒绝追认的,行为人应承担行为的后果。③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在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若无权代理行为,经本人追认,则行为人属于本人的代理人。若无权代理行为未经本人追认,则依不同情况处理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人有代理权的事实;③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④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①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本人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在授权后又撤回其授权。②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③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④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代理有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只有委托代理才需要授权

★授予代理权为单方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而不表示反对,视为追认,实际上就是表见代理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延伸,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本人亲自实施也可通过他人代理。但必须本人亲为的行为不得代理,主要有结婚登记行为、立遗嘱的行为 ★情况紧急下的再代理,本人拒绝追认也有效,后果不利也有效,代理人不担责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三种、对己代理、双方代理、与第三串通。但属于有权代理而非无权代理

★再代理与本代理的区别,在于代理人是本人选任不是代理人选任

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包含的要素和含义:①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②需该事实状态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了一定期间。③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权利取得或消灭

时效期间的构成条件: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

民事时效的性质:①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状态;②时效具有强行性

民事时效的种类:依据时效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的特点:①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时效完成,起诉权没有消灭,只是通过诉讼保护权利的权利丧失,即胜诉权丧失。②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当事人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③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因为除斥期间届满后也会发生某种权利消灭的后果,所有它与诉讼时效极为相似。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为不同的制度,二者的区别:①性质和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完

成后权利人丧失的仅是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而除斥期间是权利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所消灭的权利一般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目的和作用在于维护新的关系而否定原来的法律关系;而除斥期间的目的和作用是维护原来的法律关系。②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日起计算;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日时起算。③计算方式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后,可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除斥期间开始后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④法律条文表述不同。对于诉讼时效,法律条文中一般直接表述为“时效”或表述为某项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或不受保护等;对于除斥期间,法律条文中一般不表述为时效,仅表述为某权利的存续期间为多长时间或因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或应于何期间内行使。⑤适用条件不同。对于诉讼时效,因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仅消灭其请求权,因此于诉讼时效完成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的限制;而对于除斥期间,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①在物权保护上,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②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③对人身权的保护。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分类: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的特点:①它是由普通法规定的,而不是由特别法规定的。②它在适用上有一般意义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异同:都是诉讼时效完成的障碍,都有使诉讼时效不能按期完成的作用,二者的区别:①发生的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属于可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止不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②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可在时效开始后任何时间均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只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③发生的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诉讼时效中止只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停止计算,原来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完成。

诉讼时效延长与诉讼时效中止的联系:诉讼时效延长是对诉讼时效中止的一种补充,其与诉讼时效中止有着以下区别:①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而诉讼时效延长则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②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法院确定的。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期限在民法上的意义:①期限可以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的取得丧失。②期限可以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③期限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④期限可以决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⑤期限可以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期间的分类:①根据期间是否具有强制性,分为任意性期间与强行性期间。②根据期间的确定性,分为确定期间、相对确定期间与不确定期间。③根据期间的计算方法,分为连续期间与不连续期间。④根据期间的确定依据,分为法定期间、指定期间与意定期间。⑤根据期间的适用范围,分为普通期间与特殊期间。连续期间:是指期间开始后连续不间断地进行计算,不因任何情况的出现而中断计算的期间

不连续期间:是指期间开始后只计算其中某些时间或可舍去某些时间的期间

普通期间: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普遍适用于某类或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特殊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别规定的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期限的确定方式:①规定日历上的某一时间。②规定一定期间。③规定某一必然到来或必然发生的特定时刻。④规定以当事人提出的时间为准。

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

★诉讼时效期间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形成权中的除斥期间

★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也是可以延长的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而无直接财产利益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的特点:①人身权的客体为人身利益;②人身权具有专属性;③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④人身权具

有绝对性。

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基于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

人格权的特点: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终身所享有的权利;②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③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的分类:①根据人格权的客体范围,分为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②根据具体人格权的客体性质,分为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有5种: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相互享有的基于配偶关系发生的以配偶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身份权

配偶权包括的内容:同居权、贞操请求权、扶养权、姓氏决定权、住所决定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失踪或死亡宣告申请权、行为能力欠缺申请权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父母身份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身份权

亲权包括的内容:抚养教育权、人身保护权、财产管理权、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设定权、住所指定权、法定代理权、民事行为补正权

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以及物质性人格权:是指以体现在人的身体之上的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是指以非物质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生命利益为客体的,以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包括的内容: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利益支配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健康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持其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包括的内容:健康利益维护权、健康利益支配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身体权与生命权的区别:生命权的法律意义在于生命的延续,而身体权的法律意义在于身体的完整存在 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健康权体现的健康利益是自然人生理心理机能的完善性,而身体权体现的身体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 不属于侵害名誉权,即具有阻却违法性的行为/侵犯名誉权中的阻却违法事由:①自然人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②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会议上的发言;③单位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④履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⑤正当的舆论监督及文艺评论;⑥事先同意的行为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人领域不受非法干扰的人格权

隐私权包括的内容:①隐私隐瞒权。是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而不愿为他人所知的权利。②隐私利用权。是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加以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或物质需要的权利。③隐私支配权。是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的权利。④隐私维护权。是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

★物质性人格权只有三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它们离开了人自然人的物质性机体不能存在 兄弟姐妹之间相互享有的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得、维护、利用其荣誉并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包括的内容:荣誉支配权、荣誉利用权、荣誉维护权

著作权中的身份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尤其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的权利分属亲权和亲属权。 ★荣誉权是身份权,名誉权是人格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点:①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其客体原则上是物,而不能是行为;②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③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

物权的种类:①根据物权成立的原因,分为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②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③对于定限物权,根据物权人支配标的物的内容,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④根据物权的客体种类,分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⑤根据物权能否独立存在,分为独立物权与附属物权。⑥根据物权的存续是否有期限,分为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⑦根据物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分为一般法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物权

意志物权:是指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而设立的物权 完全物权: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相抵触的物权的效力。该效力由物权为支配权所决定的

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内容:物权效力强弱的排序,所有权排他效力最强;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次之;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排他性最弱。

具体而言:①所有权之间不能并存。②用益物权之间原则上不能并存。③担保物权之间原则上可以并存。④不同种类的物权可以并存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⒈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例外的情形:①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②法律规定有物权先后顺序的,应以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的先后顺序。例如《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⒉物权优为,后者如物权的抛弃。⒉非法律行为。除法律行为外,物权变动的原因还包括事实行为与事件、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等非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如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混同、建造建筑物等;事件如法定期间的届满、物权人的死亡及继承的发生等;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如征收、没收、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决等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行为 ★我国不动产登记实行地域管理,而不实行级别管理 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表现在:①所有权的优先效力。②用益物权的优先效力。③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作为一般原则,也存在着例外,即债权在特殊情形下也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主要情形有:①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受让人时,受让人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不能以该所有权对抗承租人的租赁权。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②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③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如果商品房的买受人支付了大部分款项的,则该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买受人的债权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预防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有妨害其物权之虞时,得请求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 物权的变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就物权自身而言,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四种形态

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某一特定主体相结合,即某一特定主体取得对某物的物权

物权消灭的原因:抛弃、混同、标的物灭失、权利存续期间届满、因法定原因被撤销等

物权的混同:是指同一物之上所存在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归属于一人的事实

物权混同的情形:①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混同。②所有权之外的物权与以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混同

物权变动的原因:⒈法律行为。包括双方行为,也包括单方行为。前者如设立、变更及转让物权的合同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①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②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③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不动产登记的种类:①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②正式登记与预告登记。③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包括的内容:①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③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更正登记:是指申请人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登记机构经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时所进行的改变登记权利人的登记

异议登记:是指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

异议登记包括的内容:①异议登记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在提出更正登记申请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②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③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动产交付:是指物权人将动产转移给他人占有

观念交付:是指动产的占有在观念上转移而非现实转移

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是指当事人双方以转移物权的合意代替该动产现实转移占有的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当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以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占有改定:是指转让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受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立物权,即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

原始取得包括:生产、收取孳息、时效取得、先占、善意取得、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拾物、添附、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主财产、没收、征税等

继受取得的方式:买卖、赠与、互易、遗赠、继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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