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基本制度: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缔约过失: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债的特点:①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②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③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的总和,即债权和债务
债权的特点:①债权是请求权;②债权是相对权;③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④债权具有期限性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构成债的客体的给付的特点:给付须合法、给付须确定、给付须适格
给付的方式:支付金钱、交付财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转移权利、不作为
债的分类:①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②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③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④多数人之债,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⑤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⑥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分为主债与从债。⑦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务还是提供劳务,分为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与内容均由法律加以直接和明确规定的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决定的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所有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
★债的主体双方当事人都特定,不然就不是债
★债的客体又可称债的标的,但不能称为债的标的物。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一定要有动词,支付金钱、交付货物,而不能说是金钱、货物,不然即为物权的客体了 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
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行为 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形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①须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②须他方受有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③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④须无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
当事人一方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到也不为不当得利的情形:①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②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③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④因不法债务交付的财产
不当得利的效力体现在以下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在一方侵占他人的财务,或者一方基于无效民事行为给付他人财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时,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此情形下,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债的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权利人应首先适用物权请求权的规定,但也不排除权利人得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两者也可以发生竞合。例如,侵害人因侵权行为而从中受有利益时,该受利益即是无合法根据的不当利益,于此情形下即可成立不当得利。当发生两者竞合时,当事人得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两者也可发生竞合。例如,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