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新版民法学 自考复习资料 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已整理

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④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责任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垫付后,其管理机关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时,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诊疗行为具有违法性;②受害人受到了损害;③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属于业务过错。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构成诊疗过错。当然,在具备《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有过错的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情形:①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规范的诊疗。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时,污染者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受害人受到了污染损害、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点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业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业人从事了高度危险作业、受害人受到了损害、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高度危险作业分类:①高度危险活动。②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等的行为 高度危险责任的承担因主体不同的情形:⒈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①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③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⒉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①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③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④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①在一般情况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为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②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③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④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⑤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⑥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物件因脱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时,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情况分别实行过错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⒈适用过错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①建筑物等设施脱落及坠落损害责任;②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③林木折断损害责任;④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①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②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③地面施工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的条件:物件加害于他人、受害人受到了伤害、物件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物件损害责任的承担:①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②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③因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堆放人。④因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和负有管理义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⑤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⑥因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施工人。⑦因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管理人。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