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一致认可协议书》

《一致认可协议书》

甲方: 张勇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基于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 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 % ,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为了确保甲方实际股东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公司的名义持股人,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属于为甲方代持股份,甲方才是公司的实际股东。

二、乙方同意将所代持股份授权甲方代为行使一切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 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该权利由甲方以乙方的名义行驶,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乙方才能行驶前述股东权利。

三、乙方对甲方以自己名义行驶的本协议第二项约定的股东权利表示认可,并不得干涉、阻扰甲方行使股东权利。凡是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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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乙方名义行使的任何股东权利包括行使股东表决权、收取股息、红利、转让股权,均视为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不得反悔或更改。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持一份,作为双方签订的《代持股权协议书》的附件,与《代持股权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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