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贸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仅经济联合体企业提交)(见附件3)一式三份;

4.1.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4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1.5 条款3.2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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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

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对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应由有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

5.1.2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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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开具不合格报告。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查组提交整改报告。审查组长(或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成员)对企业的整改进行验证后,将审查材料上报审查部。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6)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单位。

6.3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5)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抽样或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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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通知该产品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方式:采用正本、附件的方式。正本中产品名称填写“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附件,其中产品明细一栏具体填写发证单元和产品名称)。

7.2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

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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