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武城建规(2014)3号

(九)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得分(满分5分):优为4-5分;良为2-3.9分;差为0-1.9分。

(十)现场组织管理机构得分(满分5分):优为4-5分;良为2-3.9分;差为0-1.9分。

(十一)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分包计划得分(满分5分):优为4-5分;良为2-3.9分;差为0-1.9分。

(十二)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得分(满分5分):优为4-5分;良为2-3.9分;差为0-1.9分。

(十三)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得分(满分5分):优为4-5分;良为2-3.9分;差为0-1.9分。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详细评审完成后,按下列公式计算各投标人的得分:

投标文件得分=商务标得分×60%+技术标得分×40%

第三十二条 经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第五章 计价原则与方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不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控制价、合理定价等,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中需设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的,应按规定估算并在其他项目清单中以规范的表格明示。

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应当指定拟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并标明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计量单位和规格型号。

工程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计量规范、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与技术资料、工程及现场特点应采用的常规施工方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当足额计算,不得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

招标工程合理价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招标工程的实际,在合理考虑承包人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情况下,按照招标控制价的方法编制。

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招标工程合理价,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人工费单独列项。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按规定足额计取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编制投标报价。

第三十五条 人工费的投标报价应当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得低于定额规定的人工费标准。人工费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

第三十六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指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费)、规费等不可竞争性费用和税金均应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标准足额计取。

第三十七条 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中的管理费率、利润率,不应低于现行的最低取费标准的30%。

第三十八条 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因素,应当采用风险系数的形式表明,其风险系数应当在综合单价中明示。

第三十九条 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中,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宜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应予以调整。 第四十条 投标人对其他项目费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暂列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二)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工程量清单列出中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三)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人提出的工程分包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所需的配合、协调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四)计日工项目费,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表”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不得漏项,不得擅自改变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投标人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有误,需要修改、变更的,应当在答疑会议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校核,按规定应当进行修改、变更的,招标人应当统一进行修改、变更,并将修改、变更后的工程量清单及电子文档重新发给所有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投诉。

第六章 开标、评标的一般规则与注意事项

第四十三条 开标、评标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评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对招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和工期等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响应的;

(八)未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未单独列项报价的; (九)人工费的计取低于定额规定的标准或未单独列项的;

(十)投标文件商务标没有投标人的注册造价师或注册造价员签字和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十一)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电子投标书的; (十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已经公示的招标控制价的;

(十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擅自修改招标人统一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的;

(十四)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未按规定的费(税)率标准计取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的;

(十五)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十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后,未将修改后的工程量清单及电子文档重新发给所有投标人,导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等不一致,而影响正常评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并承担对投标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根据招标工程类别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按下列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一)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含),其中经济类的评标专家至少1人。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7人(含),其中经济类的评标专家不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7人(含),其中经济类的评标专家至少1人。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中心)评标专家库中抽选。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评标专家库专家稀缺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提供评标所需评标专家总数三倍以上的评标专家名单,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中心)随机抽选。

第四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技术标实行“明标”评审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格式要求;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除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格式要求外,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化评审的格式规定。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约定,设立废标条件,并在招标文件的首页集中列示。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评分子项中有浮动范围的,应在该范围内计分。 (二)出现记分错误有修正的,必须在修正处签名。 (三)在所有评标文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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