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湘价服[2006]16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12.05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湘价服〔2006〕163号)
湖南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下达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字〔2001〕94号、〔2003〕8号)文件精神,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和《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为规范气象服务收费行为,减轻涉及建设项目的收费负担,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予 1 / 3
以重新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物价局。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一律按规范后的项目和标准(见附表)执行。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权限报批。
二、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主要包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经济、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
三、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应公布并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频次、质量标准等各项要求;坚持用户自愿、服务有偿原则,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收费规定,禁止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和重复服务、重复收费行为。提供气象有偿服务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象有偿服务。
四、你局应加强对本系统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的规定,你局应通知各独立核算的服务收费单位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有关手续,凭服务价格登记证到地税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当地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及收费公示工作,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及社会各方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五、气象系统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办针对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办班,一律不得向培训对象收费,也不得用以会代训、收取会务费、住宿费等方式变相收取培训 2 / 3
费;委托、指定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或者企业,举办针对本系统以外人
员的各类培训办班,应经当地同级物价部门按照 “保本、保质、公开”原则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8年底止,期满你局应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报我局重新制定收费标准。本通知下发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附表:
湖南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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