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说明(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附件2)

附件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填写说明

信息表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三部分。

填写说明中的“年”或“年度”,除特别注明“社保年度”外,均指自然年度。

一、编号和账户类别

1.编号:必填项。指各地按照本地规则统一编制的信息表号码。在本行政区内应确保唯一。

2.账户类别: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办理转移的类别,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选“一般账户”,办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的选“临时缴费账户”,在相应的“[ ]”中划“√”。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1.个人编号:必填项。指办理转移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业务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唯一识别号码。

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内容一致。

3.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华侨等为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

4.户籍地地址:必填项。按照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的地址

- 10 -

统一填写至县(市、区)级,可填写至门牌号。如户籍地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需由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5.转出单位名称:必填项。填写办理转移的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单位名称。如为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则填写“以个人身份参保”。

6.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工作的年月,格式为YYYYMM。因参保人员发生多次转移无法掌握等原因,确实无法填写的,可以不填(即为空),但应在信息表下方的“说明”中予以说明。

7.首次参保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指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所在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格式为YYYYMM。不同类别的人员(固定工、合同工、参加行业统筹人员等)可能有所不同。因参保人员发生多次转移无法掌握等原因,确实无法填写的,可以不填(即为空),但应在信息表下方的“说明”中予以说明。

8.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必填项。指参保人员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开始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应等于或早于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如有补缴,且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早于本人首次缴费时间,以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最早时间确定。

9.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必填项。指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首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时间,格式为YYYYMM。

参保人员在转出地建立个人账户前已中断缴费至调转当年的,本项允许为空。转出地应在信息表下“说明”中说明本地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部分地区进行参保登记的同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了个人账

- 11 -

户,但实际未同步缴费。此种情况下,“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应以“本人首次缴费时间”为准填写。

如有补缴,且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早于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以补缴所属业务年月最早时间确定,但不得早于本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的时间。

10.在本地缴费起始时间: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最初缴费年月,格式为YYYYMM。发生多次跨省转移,且在本省有两个以上缴费时段的,填写本省仍存续参保关系时段的缴费起始时间。

11.在本地缴费终止时间: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实际缴费终止(最后一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月,格式为YYYYMM。发生多次跨省转移、在本省有两个以上缴费时段的,填写本省仍存续参保关系时段的缴费终止时间。

12.在本地实际缴费月数: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累计月数,不包括视同缴费月数。发生多次跨省转移、本省有两个以上缴费时段的,填写本省仍存续参保关系时段的实际缴费月数。

如参保人员转入本地后没有再缴费,之后又发生转移的,填“0”,并在信息表下“说明”中说明。

13.转移日期:必填项。填写转出地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手续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的日期,格式为YYYYMMDD。

三、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

- 12 -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