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1.网络购物享受7天后悔权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网络购物中,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商品、拆封的音像数码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外,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外,《办法》还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由此,消费者在购物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时,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在产生纠纷时,可作为消费投诉的依据。

2.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进入电子商务时代,网购信息泄露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办法》里明确规定采集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应当公开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对于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等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任意披露。此外,《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条件的,依法办理。

3.管辖范围更广监管力度加大

恶意给同行打差评、虚假交易、刷单是近年来伴随电子商务而产生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网络市场的经营秩序,消费者也深受其害。对此,《办法》针对网络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

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对于上述的相关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进行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电子发票和凭证可作为投诉依据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5.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应提前公示

《办法》针对网络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也做出了规范。特别强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微博推销商品应注明是否为广告

《办法》第三十七条指出,网络交易中,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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