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外用工承揽劳务合同书》以及甲方系涉及危险
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的化工企业的现实状况,按照国家《安全生
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一条 提供劳务作业范围界定
按《外用工承揽劳务合同书》执行。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确定
甲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环保管理部
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厂、车间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劳务项目负责人
乙方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机构为:安全领导小组
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安全负责人、组长、副组长、各作业班组负责
人。
第三条 甲方安全管理职责
1、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
和标准,依法履行对乙方在其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2、甲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3、甲方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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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甲方以会议、
电话、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整改通知书及书面材料等形式向乙方提供有关作
业过程中的职业危害、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要求、作业注意事项等资料和
信息。
5、根据甲方生产作业要求,对乙方人员在甲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
隐患或违章行为,甲方安全管理部门以文件、整改通知、会议纪要等书面形
式传达乙方要求给予处理。若乙方不采取措施处理、向甲方反馈不真实处理
结果,则视为疏于管理,由此引发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其全部责任。
6、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人员在甲方的作业区域和作业过程进行安全
监督检查和违章处罚。
7、甲方在调用不属于外用工本作业岗位人员时,必须书面通知对方现
场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并经现场安全教育或安全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在确
保安全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作业。
8、乙方人员在甲方区域内作业时,一旦发生伤亡事故,甲方应及时组
织力量抢救伤员,并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乙方。涉及甲、乙双方需进
行协商解决的工伤事故处理结案工作,由甲方安全环保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
事故区管辖单位、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协助。
9、参与乙方人员在甲方辖区内作业时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甲方各级管理及操作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乙方从业人员,或者强令其
冒险作业。
第四条 乙方安全管理职责
1、乙方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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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乙方劳动力组织承担管理责任。乙方对所招用的人员的
职业安全、劳动保护、安全教育、职业健康、作业技能等全面负责。
2、乙方招用或雇佣人员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
家有关规定招用,并向甲方提供劳务人员上岗前的健康检查证明资料。乙方
不得向甲方提供或委派未满 18 周岁和有效工作年限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孕期和哺乳期女工、患有传染病、聋哑、
残疾人员和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乙方违反此规定向甲方派出上述人员而产
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委派或提供到甲方的人员(以下简称“乙方人员”),必须掌
握所承担作业的基本技术和能力,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且生
理、心理健康。
4、乙方必须针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个人防
护措施,并向从业人员配备必须的、适宜作业防护要求的个人劳动安全防护
用品。乙方应向其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所提供使用的劳保和安全防
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为增加经济效益
而削减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购置经费,致使乙方派往甲方的作业人员缺少最
基本的劳保用品。
5、乙方负有监督、指导其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佩戴劳保和安全防护用
品、器材的责任,甲方可应乙方的合理要求,给予相应的协助。
6、乙方应对派往甲方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对其职业健康承担
责任。
7、乙方应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配备(或委托具有国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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