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文档 下载后可编辑复制
台、雨蓬等)下绿化用地 2.2m≥高度≥1m 高度<1m 50% 不予计算 备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 (三)在绿地包围内的水体,主要有以下类型: 1、景观水体; 2、跌水;
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
表八
建设项目 居住小区 其它项目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要 求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折算系数 100% 100% (四)、屋顶绿化,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 2、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3、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
表九 绿化类型 地下车库、地高度≤1m 要 求 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 0.6 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 0.3 m≤平均覆土厚度<0.6 m,以灌木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 40% 80% 折算系数 100% 经典文档 下载后可编辑复制
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2.2 m≥高度>1 m 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 0.6 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 0.3 m≤平均覆土厚度<0.6 m,以灌木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 0.6 m>平均覆土厚度≥0.3 m,以灌木为基调,配置的植物种80% 50% 30% 裙房屋顶绿植 化和一层层平均覆土厚度≥0.6 m,以亚乔木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顶绿化 物种植 备注:1、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覆土顶面相对于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 2、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不计算绿地面积。 20% 40% (五)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
表十 绿化类型 草坪砖停车场 要 求 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 停车位采用草砖铺装,且每个车林荫式草坪砖停车场 位种植一棵以上遮阴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 50% 折算系数 20% 第十八条 城市沿江、河等两侧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义乌江、南江每侧不小于100米;大陈江每侧不小于50米。 (二)吴溪、铜溪、航慈溪、洪巡溪每侧不小于20米;其他河道每侧不小于10 米;
(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有另行规定的,按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义乌江、主要景观河道两岸的绿地建设,应先行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后实施。
经典文档 下载后可编辑复制
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水域河运、水利、防洪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景观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临水性建筑可结合绿地水系灵活布局;其他建设项目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内沿江、河、湖且宽度20米(含20米)以上的绿地应对外开放;宽度10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一条 新建房屋的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含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一)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含45 度)以内,下同],低、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旧城更新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可酌情降低。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 度(不含45度)以内,下同],低、多层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1倍。旧城更新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可酌情降低。
3、低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二)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小于10 米;
经典文档 下载后可编辑复制
2、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 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并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经典文档 下载后可编辑复制
L1新建住宅 新建建筑 L2既有建筑 计算L1可扣除h(≤5m) 且L1≥13m h可扣除 非居住空间 计算L2不可扣除h h不可扣除 非居住空间
开窗 LL≥6mL设阳台
开窗设阳台LL≥8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