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不应该对当代雷锋进行物质奖励

应不应该对当代雷锋进行物质奖励正方辩词

为什么应该: 正:

1.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这就要求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前旧社会之所以强调做好事不求回报,是因为当时的物质条件决定了没有多余的回报可以给当时的“雷锋”人物,也就导致了物质奖励不受人们重视。但从现在的实际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我国的物质财富更加丰富,我们具备了给予当代雷锋物质奖励的能力。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意识中物质的分量不断增加,物质奖励的认可程度会增加。对当代雷锋进行物质奖励,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学雷锋,做好事,提高精神境界。

2. 给予当代雷锋物质奖励能够使雷锋行动更有保障地持续下去。当代雷锋中很大一部分自身条件并不是很富裕,但出于自己的价值追求,他们坚持无私地做好事。对这些人进行物质奖励,可以增加他们做好事的资本,让他们有更大的能力将雷锋行动持续下去。 3. 公平是我们当今社会追求的一大价值目标。当代雷锋做好事,一定程度上会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有的人甚至付出惨重代价乃至失去生命。对他们进行物质奖励,一方面是对他们的行为给予肯定,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怀,给予他们精神上的安慰;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补偿他们所受的损失,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彰

显社会公平的理念。

4.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于2004年起草了一份法律,那就是《物权法》,这份法律在2007年10月1日的时候正式实施。在法律中有这样一个条例,规定了拾得者的义务的同时,又提出拾得人应享有报酬请求权。规定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失物价值3至20%的酬金。但遗失物的价值愈大,酬金的比例就愈小。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的,如书信、照片、证书等,可参照其资力、身份、地位、感情程度等,酌定价值,确定酬金。如果遗失人刊发了悬赏广告,应当视为一种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在取回遗失物后,应履行悬赏广告的承诺。不过在悬赏和法定的报酬请求权之间,拾得人只能选其一。国家颁布法律来保障当代雷锋获得物质奖励的权利,肯定是响应人民的呼声,肯定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既然广大人民有这样的要求,为什么不能对当代雷锋进行物质奖励呢?

反:

1.对当代雷锋进行物质奖励有利于调动更多人做好事的积极性,相反的话,人们对于学雷锋的意愿可能就会下降。论语中讲到这么一个故事,说鲁国有条法律规定:鲁国的国民被其他国家的俘虏了或做奴隶,如果有人愿意把他们赎回来,可以到鲁国政府来取奖金。子贡本来就很有钱,在别国赎回鲁国人后,不在乎那点奖金,所以就没有领会那些奖金,而去孔子那里自鸣得意。孔子却说:“赐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已之行也。今鲁国

富者寡而贫者多,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当前我国社会不也是这样吗?毕竟富豪是少数,大多数人的生活还不是那么富裕。虽然从国家、社会、传统的角度来看,从实事求是的角度看,助人不求回报,助人不收回报,真的就是一种美德,但是从客观上打击了人们助人的意愿。

2.对当代雷锋进行物质奖励,只是一个引导性、暂时性的做法,只是针对当前社会道德滑坡的一种应对。这样做可能会使一些人为了物质利益而去做好事。但当他们体会到做好事得到的精神上的快乐远大于物质上的快乐的时候,他们的精神境界就会随之提高。而当人民的精神境界整体上得到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总体达到富裕之时,这种物质奖励就不必要了。但针对当前的社会实际,对当代雷锋进行物质奖励还是很有必要的。

问题

1.用物质奖励去吸引人们做好事其最终结果不还是做了好事吗?对方辩友认为得到了物质奖励所做的好事就不叫好事了,那老师教书育人、法官秉公执法同样有工资,难道他们做的就不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了吗?

或:请问对方辩友,奖励是否会鼓励人们做好事?物质奖励是不是一种奖励?

2.对方辩友,是不是雷锋不需要物质奖励我们就不应该给呢?(主观、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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