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实现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阶段。为保证和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是必修课,不能免修。
第二条 通过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使学生巩固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学生进行专业综合训练,尊重学生的学习意愿,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具有学术研究性质,应能表明学生在专业学习与研究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和独立见解,是学生获取信息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能力与学识水平的标志之一。毕业设计(论文)的写作具有学术论文所共有的一般属性,应符合学术论文规范。
第四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过程中,应按照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认真搞好管理制度建设,严肃学术道德规范,严格质量监控,严格过程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同时,要实行分类指导,各学院应以本管理办法为依据,根据不同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的实施细则,保障学校、学院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 选题
第五条 选题原则 (一)选题要有确切性与可行性。选题应当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及教学基本要求,选题的深度、广度应为本科生所能够完成,体现本专业基本训练内容,成为学生专业研究的起点。应避免选题不当的情况出现;
(二)选题要有应用性。选择社会、经济、技术等领域的实际问题,与毕业实习相结合,增强选题的应用价值;
(三)选题要有创新性。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环节,能达到培养学生创造能力的目的;鼓励学生参与指导教师科研课题的部分研究工作,鼓励学生参加学生科研活动,并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
第六条 选题要求
(一)各专业应编写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指导。选题指导属于在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中具有教学大纲性质的教学文献,其主要内容要适应学科、专业发展,做到适时修订,以体现专业发展的特色与优势,并能够在学生选择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时给予具体指导;
(二)各专业在选题指导基础上确定选题目录,报学院审批后公布。选题目录应包括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可选题目(范围)、相应的指导教师、职称与可指导人数;选题目录的题目应能够提供学生自由选择的余地;
(三)“真题真做”的题目应在选题总数占合理的比例,鼓励选择能用于实践的题目;
(四)选题原则上每人一题,特殊情况下采用多人一题的,应有明确的分工和侧重,并在毕业设计(论文)成果中得到具体反映和体现;
(五)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来源分为“来自选题目录”、“来自科研课题”和“自拟”。学生自拟的题目,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其所占比例不能超过20%。
(六)题目类型分为“科学技术”、“生产实践”、“社会经济”、“经典”与“其它”等。
“科学技术”:适合理工科专业,以工程设计、实验研究报告为主的选题。 “生产实践”:主要是在课程、毕业实习实践活动中,“真题真做”的选题。 “社会经济”:分成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两种,应用研究以社会调查研究选题为主;理论研究主要是通过理论分析建立模型的选题,或通过文献综述所形成结论的选题。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可以相结合而形成选题。
“经典”:是对本学科经典实验、课题、原则、理论、结论进行纯学术探讨的选题。
不在以上范围的选题,可以纳入到“其它”选题中。 第七条 选题方式
学生依据专业“选题指导”和“选题目录”自主选择题目。各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指导教师,必要时指导教师在开题报告完成前对学生选题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开题报告
学生在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前的指定时间内,应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开题报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九条 指导教师的选定
(一)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二)指导教师每人最多指导8—10篇毕业设计(论文); (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可与助教共同组成指导组,人均指导毕业设计(论文)5-7篇;参加指导组的教师不再以个人名义指导其它毕业设计(论文);
(四)可根据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校内外人员为兼职指导教师。聘任兼职指导教师需办理相应聘任手续,报教务处审核。各专业应指派教师负责与兼职教师联系沟通,使其掌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要求,保证质量。
(五)对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缺乏能力、责任心不强、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教务处、学院可以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构成教学事故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指导学生确定题目,按规定下达给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任务书,提出毕业设计(论文)的写作要求;
(二)指导学生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和开题报告,指导学生进行调查研究、文献查阅,定期检查进度情况,填写检查记录;
(三)写出评语,审查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听取答辩,评定成绩;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教育主管部门对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的文件及要求,制定有关管理规定;
(二)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实施;
(三)对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分阶段检查、质量监控和工作总结;
(四)汇总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总体工作的相关数据、文件、档案; (五)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方面的教学研究及交流,组织评选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二条 学院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与工作计划;
(二)负责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指导与选题目录,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三)审核指导教师资格,审查学生开题资格;拨发实践教学专用经费,保障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经费使用;
(四)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抓好初期指导、中期检查、后期把关;
(五)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工作;组织答辩、评定成绩;组织毕业设计(论文)重修的实施;
(六)组织毕业设计(论文)档案存档、教学研究等总结工作。
第五章 答辩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组织管理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管理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应成立不少于5人的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答辩小组。每个答辩小组应不少于3人。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职责
(一)确定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教师,完成答辩前的毕业设计(论文)审核工作;
(二)提出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程序及要求,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负责审核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及成绩评定、争议裁决; (四)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五条 答辩小组职责
(一)负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
(二)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议,提出评语,评定成绩; (三)对答辩过程做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 (一)毕业设计(论文)开题资格审查 凡已修满专业教学计划中毕业设计(论文)阶段前应修实践教学学分的学生,方可取得开题资格,进入毕业设计(论文)写作阶段。没有按期修满应修实践学分的学生,需在修完应修学分后,办理缓答辩手续,方可获得开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