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界定案例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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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界定案例及解析

作者:毋雯雯

来源:《理财·经论版》2017年第09期

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主要体现在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责任认定上,很多审计人员存在着对责任界定标准理解不透、把握不准等问题。现浅谈县市区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界定案例及解析。 一、直接责任 案例一:

(一)问题背景和事实描述

2014年我局在对市某县原县长李某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李某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某县县长期间,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县编制委员会工作,未依法直接分管审计工作。 (二)问题定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依据”的规定。 李某对此应承担直接责任。 (三)定责理由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显然,李某作为县长未直接分管审计工作的行为属于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界定为“承担直接责任”。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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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背景和事实描述

2014年我局在对市某区原区长张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以往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到位。市某区针对市审计局2014年开展的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对12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取消资格,停止发放补贴资金,并已通过保障对象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进行追缴,但截至审计时无退缴。 (二)问题定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的规定。 张某对此应承担直接责任。 (三)定责理由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来说定属于直接责任。这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显然,张某作为区长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未亲自管、亲自抓或者抓得没有效果,对此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二、主管责任 案例一:

(一)问题背景和事实描述

2014年我局在对市某区原区长张某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市某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违反规定,以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名义收取辖区民办学校——某区实验学校1999.65万元入国库。同期,又通过区教育局将所收款以教学仪器、设备款、补充经费、教学楼工程款等名义全额返还某区实验学校。虚增了财政收入和教育法定支出。

(二)问题定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第287号)第十一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第十八条“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和第五十条第四款“总预算会计不得列报超预算支出;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未拨付的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报支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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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罚没等方式(以下统称征收)取得的财政资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张某对此应承担主管责任。 (三)定责理由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显然,张某作为区长由于疏于监管,造成政府非税管理局明知故犯,向民办学校收费用于虚增财政收入,虚增法定教育支出,造成恶劣的影响,应当界定为“承担主管责任”。 案例二:

(一)问题背景和事实描述

2014年我局在对某县原县长李某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某县以租代征、先租后征使用土地。一是抽查发现2012年至2014年5月,县集聚区采用以租代征、先租后征方式修建海华路等7条道路,涉及某镇等3个镇15个村1071.87亩土地。由集聚区与镇政府签订租用协议,按照每亩1200元支付租金,已支付租赁费等180.9万元。二是抽查发现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年6号载明,幸福湖公园占地550亩,采用以租代征方式建设,先后由县林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与相关村街签订租用协议,标准为每亩每年1200元。 (二)问题定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关于“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的规定。 李某对此应承担主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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