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工程施工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4.1.1 明挖基础
4.1.1.1 一般规定
4.1.1.1.1 基坑开挖前应按地质、水文资料和环境、文物保护要求,结合现场情况,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开挖范围、开挖坡度、支护方案、弃土位置和防、排水等措施。 4.1.1.1.2 基坑土方施工应对围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4.1.1.1.3 当基础底面处于软硬不匀地层时,应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4.1.1.1.4 基底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层基底应清除岩面松碎石块、淤泥、苔藓,凿出新鲜岩面,表面应清洗干净,应将倾斜岩面凿平或凿成台阶;
2 碎石类土及砂类土层基底承重面应修理平整,粘性土层基底整修时,应在天然状态下铲平,不得用回填土夯平;
3 砌筑基础时,应在基础底面先铺一层5-10cm水泥砂浆。
4.1.1.1.5 基础浇、砌筑应在无水情况下施工,混凝土和砌
体砂浆终凝前不得浸水。
4.1.1.1.6 地基处理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夯或试桩,以确定施工参数及验证地基处理效果,并应由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试夯、试桩资料应完整。
4.1.1.1.7 换填地基施工中填料比例应准确、搅拌均匀,分层填筑、分层压实。
4.1.1.1.8 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4.1.1.1.9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分析情况,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4.1.1.1.10 模板及支架、钢筋、混凝土和砌体的施工应符合本标准第6.1.1条~第6.1.3条、第6.2.1条~第6.2.2条、第6.3.1条~第6.3.5条和第6.6.1条~第6.6.8条的规定。
4.1.1.2 基 坑
主 控 项 目
4.1.1.2.1 基坑平面位置、坑底尺寸必须满足设计和施工工
艺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4.1.1.2.2 基坑开挖方式和支护形式必须符合施工工艺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
4.1.1.2.3 基底地质条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桥梁和涵洞地基全数检验;勘察设计单位对桥梁地基全部进行现场确认。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观察或进行标准贯入、触探仪检测;监理单位观察和见证检测。
4.1.1.2.4 基坑回填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夯实应符合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
一 般 项 目
4.1.1.2.5 基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1.2.5的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对每个基坑检查不少于5处,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