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五水共治保供水饮用水

2014年“五水共治”保供水饮用水

卫生监督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2〕3号)、《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五水共治”保供水饮用水卫生监督行动领导和协调组织,明确卫计部门各单位的责任;要按照当地政府“五水共治”工作总体部署,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的支持,落实工作经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饮用水卫生监督具体实施方案,加强与环保、建设、水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上下联动,增强合力,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各类饮用水安全事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创新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监管方式方法;要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力度,重点针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相关检验机构按照“及时、优先”的原则第一时间对饮用水水样进行检测,进一步优化流程,便于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第一时间向社会通报,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继续完善浙江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 继续完善浙江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建立水质结果展示或查询平台。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继续按《浙江省2013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水质监测,其中水源水监测频次增加1次;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将水质检测结果录入国家监测网。已经由当地疾控机构负责水质监测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参与现场采样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疾控机构应当及时将水质检测报告交卫生监督机构,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应第一时间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将水质检测结果录入浙江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并对不合格结果及时进行处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所有持有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其中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和水质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源水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每季度不少于1次。出厂水和末梢水监测点分布同2013年国家监测网;各市、县(市、区)二次供水监测点不少于10个,每年不少于2次。

水源水检测指标按GB3838或GB14848执行;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检测常规指标按GB5749(总α放射

性、总β放射性暂不作要求)。所有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和末梢水监测点(按监测点数抽取10%)在丰水期(6-8月)要进行1次水质全项目分析(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和两虫暂不作要求)。

三、继续健全全省饮用水卫生水质在线监测网 加强全省饮用水卫生水质在线监测网建设,各市应加大饮用水卫生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的投入,6月底前每市完成2台以上(含)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投入使用并联网;12月底前每市完成3台以上(含)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投入使用并联网。各市的饮用水在线监测设备应当尽快与全省饮用水卫生水质在线监测管理系统联网,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应当尽早购置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初步建立起覆盖全省的水质预警体系及异常数据的调查和处理程序。试行水质在线监测结果展示或查询平台。

四、把好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关,切实加强水质卫生监督管理

(一)严格把握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准入标准和条件。各地要根据《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加强监督监测,对申请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应当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提交出厂水水质全分析监测报告(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和两虫暂不作要求)。对水质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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