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会计师管理与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比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包括:依法制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规范和惩戒制度,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组织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开展行业内外专业交流;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调解注册会计师执业中发生的纠纷,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训诫、罚款、暂停执业、撤销注册会计师注册的惩戒。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备案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文件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主要通过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这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核心规范。这一体系包括独立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这一规范体系将在下面作详细的介绍。
6.3.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过二十几年发展,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这一体系是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素质,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行为及权利的制度。这一体系分为四个层次,即独立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这其中,独立审计审计准则是体系的核心,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标准。
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是从1994年5月开始筹备研究制定,1995年1月发布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经财政部批准,1996年1月1日,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开始实施。从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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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发布第一批准则至今,陆续发布过六批,并且不少准则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使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日趋完善。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资格条件,执业行为,;第二层次为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这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分别规范一般审计业务和特殊审计业务,第一、二层次的准则为法定要求,必须遵照执行;第三层次是执业规范指南,是以上层次的补充说明,为具体操作提供指导性意见,不属于法定要求,不具有强制执行性。
质量控制准则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总称。我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于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包括对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和程序,即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于1996年12月26日颁布,主要内容包括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同时针对具体问题还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原则,二是具体要求。
职业后续教育是为了使注册会计师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和研究。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通常有三种方式,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他地方组织举办或认可的各种培训;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有关大专院校的专业课程进修;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究。还可以以参加会计师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与培训,公开发表著作,承担专业课题研究等方式进行。我国规定,执业会员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3年累计不得少于18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职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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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会计师管理与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比较
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接受脱产教育的时间3年累计不得少于12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脱产职业后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注册会计师未能提供职业后续教育有效纪录或无故未达到职业后续教育要求的,考核时不予通过。
6.4. 我国注册会计师管理与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的比较
我国注册会计师管理与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比较,前者比后
者发展完善,从目前的行业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审计中曾经发现比较严重的审计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的解决,行业监管机构真正发挥了作用,而我国注册资产评估中存在的价值操纵现象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以下从准则发展、行业监管体系等方面对两者进行对比分析。
表 6-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体系比较
准则体系 职业规范体系 监管机构 行业自律组织 后续教育体系
注册资产评估师 刚开始进行准则建设 还未形成 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 较为完善,正逐步与国际准则接轨 较为完备 财政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 会 已初步建立,但尚不规范 已建立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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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析结论及建议
7.1. 分析结论
通过本文分析,我国企业重组中存在的资产评估价值操纵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资产评估法规和监管方面的原因,也有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的原因,同时与我国国有资产的产权制度有较大的关系。
7.1.1. 我国资产评估法规不完善
a. 资产评估管理法规陈旧,不适应市场需求
我国资产评估管理的核心法规是1991年出台的国务院91号文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中规定的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目前市场的变化情况,且该法规仅制约国有资产的评估,对非国有资产的评估没有约束力,这也不利于资产评估行业整体的发展。
b. 资产评估报告披露
我国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通常仅披露资产评估报告的正文,包括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内容,但评估过程的具体参数以及得出评估结论的过程并不公开提供,只能由股东在一定的时期内去企业处查询,这样,对于评估过程的监督只能由注册资产评估协会和财政部进行,公众不能获得广泛的知情权。
c. 资产评估准则制定不完备,正在加紧制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加强准则体系的建立方面正在努力。2001年7月发布了资产评估的第一个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并且《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2003年3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又新增了3部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分别为《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这三部准则是关于资产评估中的程序操作的规范和评估报告的质量,这也表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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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结论及建议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中评估程序问题的重视。
d. 没有关于企业价值评估的规定
我国资产评估的发展与欧洲不同,不是在不动产评估的基础上发展的,而是从企业的整体价值评估发展起来的,从这个角度看,我国更应该有完备的关于企业整体价值评估的相关法规。但目前来看,由于实践中仍然是对各项资产分别评估,仍然没有基于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规定或准则的出台,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来看,这一准则的出台也许仍需要一段时间。
7.1.2. 我国资产评估监管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
我国资产评估的监管存在着条块分割的现象,我国共有八个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八种评估资格证书,并分属不同的国家管理部门。除了国有资产管理局外,还有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矿产资源局、专利局等部门都成立了专门评估所管资产的评估机构。除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外,评估有关的行业自律组织还有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等。我国资产评估协会,虽然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的管理,但却没有统一的协会对不同的评估资质进行协调,且拥有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并没有进行土地或其他特殊资源的评估资质,造成了目前评估师的评估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评估师很难具有对企业进行整体的评估的素质。
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由原来的核准制变成了目前的备案制和核准制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方式加大了资产评估人员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责任,但对重大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仍然需要采用核准制,这表明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仍然是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为重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资产评估的管理没有放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监管,不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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