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重组中的资产评估价值操纵
十二、上市公司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9]4号)的有关要求,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规范运作情况的报告。”1
为清楚表达,以流程图表示如下:
表3-1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操作流程图
资料来源:《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
运作六个月后报送规范运行的报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证监会审核 无异议 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提出异补充修改内容直至无异议 报送证监会并发布公董事会形成决议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中介意见
3.3国有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评估价值操纵现象
国有资产重组中的评估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国有产权在重组中的流动涉及到国家经济总体布局的战略调整与国家权益的维持和保护。为了防止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产权转让市场的秩序,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部门做出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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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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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系列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转让中“被兼并方企业的产权转让底价,应以核准、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但是在过去许多实际操作中,我国国有企业在重组发展不完善的情况下,大部分以资产评估结果直接作为重组交易价格,并且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不清、很多企业还没有实现现代企业制度,因而造成了国有资产在转让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重组中的资产评估价值操纵主要有以下方面的表现2:
(1) 政府行政干预过多,政府行为取代企业行为,致使资产评估价值偏离实际价值标准。我国企业重组,许多是在政府干预下进行的。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为达到一定政治、经济目的,往往采取行政手段强行将一些严重亏损企业甚至是资不抵债的企业\搭配\给优势企业,使原来的优势企业背上沉重负担,这既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又不利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产权转让市场的发展。地方政府为了促进重组项目,只考虑重组企业的承受能力,不考虑被重组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并采用各种方式干预资产评估工作,甚至强行指令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做出偏离资产价值的结论或结果,而评估机构由于受制于地方政府或管理机构的压力,违心做出评估结论,使得资产评估价值偏离实际价值标准。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尽快将劣势企业的资产向优势企业转移,也不强调资产价值的全面、细致评估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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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中资产评估问题的探讨 》杨雅梅,张丽明,张晓光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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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重组中的资产评估价值操纵
不作任何评估,而直接按账面价值划拨。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2) 重组企业诱使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进行违规操作 企业重组的资产转让价格是在资产评估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确定的。重组方企业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的,利用信息不对称的客观优势,有意隐瞒某些重要信息并极力夸大某些长处,并以支付高额评估费用等手段诱使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通过各种违规、违法的手段弄虚作假而人为造成评估价值的虚增或虚减,这势必有损于对方企业的利益,影响企业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