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附 件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6〕14号)精神,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我省大数据发展环境,推动大数据战略行动,促进数字经济成长,重点支持引领性、应用性、支撑性大数据项目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创新方式、市场机制、引入竞争、强化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建立部门联动、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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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会同贵州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及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大数据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大数据局建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按照“数据铁笼”要求管理项目,进行分级授权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壮大数字经济,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改善大数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

(二)支持新型数字设施和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保障、升级改造、产业链构建和场景应用等,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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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大数据领域的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课题研究、产业监测、数据治理、省级政务信息化、安全保障、会展推广及对外交流合作、人才引进和培育、产业基金及专项业务经费等。

(四)支持和培育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促进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开展各类试点示范,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发展创新创业平台。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和全省大数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中事后的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产业基金、融资风险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种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运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数据的应用创新项目;对大数据企业按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根据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实际完成量,对社会效益明显的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支持方式。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利息总额并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三)产业基金。支持设立大数据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数据投资领域,采取阶段参股、投资保障等方式,扶持初创期、成长期大数据中小企业发展。视具体情况采用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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