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送审稿)编制说明

一、出台背景

2010年以前,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总局20号令),申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煤层气抽采企业安全监管监察职能的通知》(安监总厅?201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颁布后,按照“煤层气抽采企业依法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2013年,我司为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许可证的延期手续。针对山西省煤层气资源丰富,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企业较多的现状, 2013年11月,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山西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准入有关问题的函》(煤安监司函办?2013?19号),同意山西煤矿安监局开展煤层气企业安全许可试点工作。山西局相继出台了《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章规定,截止2015年,共向25家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制定必要性

据调查,目前全国共有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近50家,分布于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河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云南、新疆等11个省(区、市)。其中山西省累计钻井数1.1万余处,现有采气井8千余处。由于煤层气地面开采与煤矿生

产差异较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总局86号令)规定,“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为了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三、制定过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97号令),总局20号令和86号令等法律法规,参考山西省出台的相关文件和发证经验,并到山西实地调研后,我们起草了《实施办法》。5月初,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总局网站发布,向26个省级煤矿安监局、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以及总局政法司、监管一司、煤矿安监局各司室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69条。经对各单位提出的意见认真归纳整理修改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后,又将修改稿发到相关单位再次征求意见。9月29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审议,按照会议提出的意见,我们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煤层气地面开采与煤炭开采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其一是企业所取得的矿产资源是变化的,比如中联煤层气公司自98年以来在山西陆续取得了20个区块;其二是企业取得煤层气勘查许可证(探矿权证)后就可以勘探钻井,采出煤层气,中联煤层气公司的20个区块中仅有2个区块有采矿证,其余均为探矿证;其三是下达有关停止生产的处罚可能会引起单井报废等后果。因此,编制《实施办法》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1.发证范围。一是明确定义,《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生

产经营范围包括地面钻井抽采煤层气的企业”为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二是按企业发证,不对企业的上级公司(含中央企业总部)发证;三是外资公司在中国境内开采煤层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申办许可证时应提供与中方公司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四是依据《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令),煤矿企业地面抽采本企业井田范围内煤层气的不需要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由于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397号令有关“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要求,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许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层气企业的输气管路不能入网。为避免在申办许可证期间煤层气排空造成资源浪费和大气污染,《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在领证所在地的其他区块,以及在其他省(区、市)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不需要再申办许可证。为加强管理,第四十条规定对于在领证所在地以外的其他省(区、市)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企业,应向当地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备案。

3.审查条件。一是参考总局20号令,只对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的规章制度、培训、投入、工伤保险、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检测检验、应急救援等软件条件进行审查,有关对设备设施等硬件条件的审查由建设项目“三同时”把关,评价报告也应对硬件条件进行评价;二是由于有探矿权证就可以采气,而且企业的探矿权证经常变化,所以不要求企业提供采矿许可证;三是企业要有相应的资质和业绩,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提供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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