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管教工作中的“宽严相济”和“分级处遇”
摘要:中央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新时期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和发展完善的。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如何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进去,就是体现在管教罪犯中的“分级处遇”政策。 关键词:宽严相济 狱政管理 分级处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会议上也强调过:“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遏止、预防和减少犯罪”。可以看出,中央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新时期刑事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宽严相济作为基本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的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和发展完善的,其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当严必严,当宽则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①。但是作为监狱管理者心理非常清楚,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操作程序,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刑罚执行中是一个大的概念,很多学者和论文中都大张旗鼓的宣称“该宽就宽,该严就严”,也较多的讨论宽和严的辨证关系、宽和严的准确把握等等,可是在对罪犯的管理当中到底怎样才叫“宽”怎样才叫“严”,宽到什么标准,严到什么尺度,一直以来就是基层监狱民警在管理中的困惑,是不是每个基层民警在管理罪犯当中都能在没有具体标准的情况下就能把握这个度,就能领悟渗透呢?带着这些疑问笔者想在此和大家商榷: 一、 分级处遇的必然性
“大多数罪犯是可以改造的”这是很多学者和监狱工作者都能够认同的,从这些“大多数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提炼出很多的值得年轻民警学习和发扬的管教经验,可是对那些极度危险,暴力倾向严重,心理极度扭曲、抗拒劳动,甚至不服从民警的“少部分罪犯”却很少有人提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能如何进一步落实到这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中去,值得我们每一个监狱工作者的探讨。
“宽”固然在前,提出宽是和谐的调解人权保障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是给出路,是相信大多数罪犯能够被改造好,能顺利回归社会,体现社会主义人道精神的,
可是“严”呢,如果宽和严在最大范围内没有最大的距离,那么对于“严”的标准大家都害怕去探讨,毕竟大多数管理民警对 “人性化”、”文明管理”等
等的大概念无法达到每个专家和学者们的悟性!所以在执法中患得患失、忽 “冷”忽“热”,他们需要的是执法标准,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的法律里就已经渗透了“人文关怀”、“人性化”。当然,应当承认:在当前众多学者和专家的呼吁中,当代监狱民警的管教理念都在全方位的发生变化,可是到底要怎样的标准才能既要对犯罪人和其他服刑人员起了威慑功能,体现正义和惩罚的功能,又要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罪犯人权,体现“适度和谐监狱”。笔者认为针对以上问题的解决就是对罪犯管理中的“分级处遇”,“分级处遇”就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监狱管理部门根据犯罪类型、刑期种类、认罪服法、思想改造、劳动改造、现实表现、危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之后,分成不同的级别,享受不同的待遇。不同押犯结构的监狱划分的级别和处遇是不一样的,比如重型犯监狱和短刑犯监狱在确定分级和制定处遇上就有很大的区别。这也是《监狱法》规定的“区别对待”政策的立法和司法制度的保障。目前的一些监狱在分级管理上方法上太死板,主要是依据罪犯的服刑时间长短和粗略的改造表现来定级,分级管理和分级处遇也过于简单,不能体现罪犯改造情况的差异,无法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且各级之间的处遇差别太小,不能较为准确和灵敏地反映罪犯的实际表现和改造情况,不能对罪犯形成较为有效的激励,这样就难于体现同一级罪犯改造表现差异和待遇差异,缺乏公平性、科学性。因此,很多监狱在实际执行分级处遇的政策上也就不是那么认真,在有的监狱几乎没有发挥作用。
所以,如果没有“分级处遇”制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管理罪犯中无法体现,“区别对待”政策也是一句空洞的大概念,“人性化”的口头禅更让监狱民警头痛。
二、探析分级处遇的执法标准 (一) 罪犯级数和名称
《监狱法》三十九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对不同级别的罪犯,在处遇上拉开档次,无论在自由程度、物质待遇、文化生活待遇都要有具体差别”②,为了较为完整地体现罪犯的改造表现,又为了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不能将罪犯的级别分的过多,过于烦琐。笔者建议对罪犯设立“三等四级”,及严管、普管、宽管三等,其中分为严管级别,普管级别,宽管和特级宽管级别四个等级,对监区所有需要严管的罪犯都纳入监狱严管级别,普管监区不存在严管小组,根据不同的罪犯刑期,不同的现实表现,和犯罪性质,由监狱综合评估后投入不同等级的监区。 (二)分级原则
1.对罪犯的分级处遇要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 2.对罪犯分级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3.对罪犯分级要体现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和真实的改造情况,且随时随着罪犯的改造表现的变化而变化;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经过罪犯自身努力和分管民警的辛苦经营,逐级经过严管、普管、宽管、特宽管的过程,升级必须逐级晋升,降级可以根据情况直接将到严管级别 4.对罪犯分级要便于实际操作; (三) 分级管理方法
1、监狱成立由分管改造的监狱领导和狱政科、狱侦科、刑罚执行科、教育科、生卫科等科室负责人参加的罪犯管理和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掌握和处理处理罪犯分级处遇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狱政科,主任由狱政科长担任,并设兼职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对监狱分机级处遇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监狱每半年对罪犯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罪犯等级升降每个月和管教工作例会一起评定上报。如有突出表现符合升级条件或违反监规达到降级标准的,应及时予以升级或降级。罪犯升级应逐级晋升,原则上每次晋升一级。如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越级升级,降级依据考核结果,按照等级条件,可越级降级。如出现违规违纪达到本办法降级条件的,应及时予以降级。
2、罪犯每次只能进一级;刚入监狱整训的罪犯、禁闭处罚罪犯、单独关押罪犯、隔离审查罪犯纳入监狱严管级别管理,进退级按记分考核(包括监规纪律和劳动任务的分数考核)进行参考,对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情节较为恶劣的,可直接退到严管级;一旦罪犯违反监规纪律接受处理时立即退级。罪犯的劳动态度作为改造表现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要纳入作为罪犯进退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3、等级评定程序:罪犯自报,分队民警组织罪犯小组评议,监区集体研究、监狱审核的程序。罪犯被提请减刑、假释必须达到普管级以上方可呈报,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及老残犯除外。在减刑、假释呈报期间因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被降为严管级别的,一律撤回减刑、假释呈报材料。
4、狱务公开,经批准确定后确定等级升降情况,由监区及时在罪犯接见处和监区狱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罪犯对确定后的管理级别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公布后的三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各级考核组织应在一周内审议并予以答复。罪犯调出时,所定的管理等级不变,等级评定材料随档案移交调入单位。
5、标志,应佩戴相应登记标牌。特宽管级为草绿色;宽管级为淡绿色;普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