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资产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计算机软件包括用于办公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病毒防护软件、业务信息系统等软件。
第四条 我局计算机软件按照“集中管理,分散使用、保管”的方式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局计算机软件的购买、安装、维护、报废工作,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具体负责软件的安装、维护、报废,协助软件的购买工作,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责任。局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使用分配的软件,并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二章
软件的购买
第五条 为提高计算机软件使用效率,避免重复投资,我局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购买、调配计算机软件,具体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所有软件的购买,须综合考虑成本、费用、效用,从而选择最合适的软件,避免资源浪费。
第七条 软件购买流程:
(一) 各科室(队)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第二年预算时,将软件购买项目列入经费使用计划当中,与预算一同交办公室审核。
(二) 各科室(队)在购买软件之前,必须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总额不高于元的,必须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总额高于元而低于元的,还必须经局长审批;总额超过元的,则必须通过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 申请批准后,由办公室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软件采购。对于涉及金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实施集中采购,未达到标准的实施协议采购。
(四) 软件采购回来后,办公室负责填写领用单(详见附件),对新软件进行登记,然后交相关工作人员签名领用。
第八条 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操作系统版本必须符合实际工作需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以及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购买、更换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同时安排必要的软件购置资金。
第九条 申请购买的正版软件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 软件的版权问题存在争议,未有最终司法判决的。 (二) 软件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 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或其它办公设备安全的。 (四) 申请购买的软件的版本为试用版、测试版、体验版等非正式、非完整版本,或明显过低,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
(五) 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或不适合在我局计算机操作系统运行的。
第十条 遇突发事件或重大活动需购买软件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软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且不得从事下列涉嫌盗版行为:
(一) 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再分发。
(二) 擅自或要求他人安装盗版软件并使用。 (三) 超越授权许可的要求扩大软件的安装范围。 (四) 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五)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的信息。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正版软件的管理,正版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并实行台账管理,即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登记表详见附件)。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等资料统一由办公室保管、分发。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使用的软件,不随意下载、安装、更换软件,定期检查、清除办公计算机中未经授权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