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法规类别】饮食
【发布部门】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1年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下发)
1.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进 1 / 4
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和《辽宁省
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 / 4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市、县(市、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编制部门应急预案。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