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工作票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文件

吉电安环〔2008〕261 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工作票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供电公司、松江河发电厂: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票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工作票的作用,保

证作业安全,公司对《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气工作票实施细则》 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工作票实施细则 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 议,请及时与公司安监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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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工作票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气工作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

则”)于 2005 年发布执行,对规范全省电气工作票的应用与管理

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对条文理解不同和各单 位实际情况的差异,造成现场工作票在填写和执行中仍存在问

题。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实际情况,对细则进行修订、 补充如下:

1.一般规定

、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 1.1 填写工作票前,施工(检修)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制度(试行)》的要求进行现场勘

察,确定保证本次作业人身和设备安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根 据勘察结果填写工作票和小组工作任务单。

1.2 修试、基建、专业检修公司等单位,在变电站和电力线路

以及发电厂作业时,工作票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

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过批准的修试、基建、专业检修 单位人员签发,但必须经供电公司、发电厂安监部考试合格,审 核、批准,以书面形式公布并通知设备运行管理单位。

1.3 检修、试验、基建单位在变电站和电力线路以及发电厂

作业时,可以担任工作负责人,但必须经供电公司、发电厂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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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考试合格,审核、批准,以书面形式公布并通知设备运行管理

单位。

1.4 加强生产业务的外包管理。在变电站生产区域内和输配

电线路杆塔上进行的生产业务外包时,工作票必须由运行管理

单位签发;生产业务实行劳务分包时,应由运行管理单位担任工 作负责人和专责监护人;由承包商担任工作负责人的外包业务, 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需要设立安全监督人员。

1.5 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同时工作时,每个作业

小组应指定小组工作负责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工作班人员是

一个专业时,如不分组,应填写所有参加作业人员姓名;如分组 必须执行小组任务单,工作班人员项填写小组负责人等×人;在 多个专业作业(两个以上)时,在小组工作负责人姓名后写等×人; 工作总负责人不能担任小组负责人。总人数中包括工作总负责 人。

1.6 变动工作班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在工作人

员变动情况栏填写“增加×或×离去”和变动时间,时间格式 ××××

是“月日时分”。如果增减一个作业小组(本小组的工作任务必须 包括在总工作票内),应在工作人员变动情况栏填写增加×(小 ××组负责人)等×人或×等×人离去,如果增减小组内工作班成员 ××也应在工作票上人员变动栏内注明,并由小组负责人交代安全 措施后,在工作任务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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