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模版

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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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 2 释义 ............................................................ 4 第二部分 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文 ..................................... 5 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专项法律意见 .............................. 5 二、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专项法律意见 ........................ 6 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专项法律意见 ........................ 8 四、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公司是否存在新的关联方的专项法律意见 .... 9 五、整体结论性意见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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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专项法律意见书

编号:xx律意字[20xx]第xx号

致: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公司”)的委托,对xx申请变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重大事项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登记公告》”)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备案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xx申请变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重大事项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法定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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