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题目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 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同一地区的,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内跨市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3、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期为期,休学学生的学籍保留。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十五条 自愿要求退学者,学校可准其退学。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节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及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所在地教育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二十一条 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未达到留级规定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二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合格或受处分未撤销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或四年,以三年为主。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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