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放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放款有关问

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境外投资外汇 【发文字号】汇综复[2010]19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2.02 【实施日期】2010.02.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放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10]19号 2010年2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放款的请示》(上海汇发[2009]2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以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向境外借款人alcatel_lucent participations境外放款3000万美元。

二、今后,你分局可以按照《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的相关规定核准此类境外放款业务。 1 / 5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浦东新区辖内的外

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资格条件、资金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 此复。 附件

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制订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

(一)本操作规程所称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浦东新区以及中国境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境外母公司最终控股的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操作规程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时,应参照同期国际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三)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

(四)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五)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分局”)的 2 / 5

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资格条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 (二)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

(三)提供放款资金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应收款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上一年度公司在银行结汇金额大于购汇金额,或购汇大于结汇的金额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该金额的正常、平均水平;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美元,净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不低于20%; (四)已经批准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三、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申请

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向上海市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一)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

(二)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

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 (三)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五)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

(六)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浦东新区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 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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