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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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市设计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为促进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加强城市地区的整体筹划,提升城市品位和特色,规

各类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和编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本导则适用围

本导则适用于省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单项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县城所在地镇的有关规划编制和城市设计参照执行。

3、城市设计的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满足使用者要求,从使用者角度,满足其基本需求及认知、审美需求,促进公共资源的公平使用,营造高质量的人居环境。

因地制宜。充分考虑规划地段及周边的基本状况,尊重自然和人文环境特征,体现地方特色和文化特色。

经济可行。加强经济可行性评估或测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有利于落实节能减排和集约发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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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实施。考虑多元化实施主体的特点,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充分衔接,满足实施和管理的要求。

4、城市设计的容与作用 4.1 城市设计的层次和容

城市设计是以城镇发展和建设中空间组织与优化为目的,对包括人、自然和社会经济

因素在的城市形体环境对象所进行的研究和设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的城市设计。

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是运用城市设计的理念和方法,在城市功能、用地布局、空间组织等方面体现城市设计的涵,并在城市景观设计、风貌特色塑造等方面重点表达城市设计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的城市设计是对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以及根据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划定的其他重要地区、地段、节点,从城市(整体)角度单独进行的深化设计。

4.2 城市设计的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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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加强城市设计相关容,使规划更加合理与完善。

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编制完成的,对于城市发展的重点地区、特色

2 地段和重要节点,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指导建设的需要,针对需要解决的特定问题,专题编制城市设计,对规划围的土地利用、设施建设、空间景观和建筑形态等进行专门设计,提出控制要求。

5、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的关系 5.1 作为规划方法的城市设计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是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

5.2 独立编制的单项城市设计

一是基于城市总体要求,对较大围区域进行的专项设计,其容和要求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二是基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对特定地段、节点地区进行的专项设计,其容应参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要求。

二、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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