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法〔2014〕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高速集团、航发司: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3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2.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4月18日

附件1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

(二)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从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行业阶段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协调管理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交通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具体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未设置专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第八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区县(自治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二)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并对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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