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系统指南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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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 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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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救治中心。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 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产科床位调整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优先在医疗机构内部调剂。

第七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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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强化救治、用血、转运等重点环节保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建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指导参与辖区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责任落实。要结合医联体建设划定危重孕产妇救治责任片区,指定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口负责若干市(地、州)、县(市、区)的危重救治工作。省级、地市级危重救治中心应当与对口市(地、州)、县(市、区)建立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机构。

第九条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尤其是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切实承担起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接诊任务,定期派员下沉到辖区助产机构指导,提升基层高危孕产妇管理水平和危急重症救治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动态配置。鼓励三级医疗机构牵头组建产儿科专科联盟,以专科协作为纽带,重点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大力发展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的产儿科远程医疗协作网,鼓励三级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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