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认识号文及其影响—政府性债务和城投债专题研究

式。对于处于转型压力下的融资平台,逐步PPP化是合理和合适的一种路径。PPP仅仅是融资的一种方式,融资主体并没有发生改变,只需要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可针对某一项目和社会资本一起临时组建一个项目公司,只需要事前为该项目主体安排好现金流,就可以以PPP的形式进行融资。当该项目的运营期结束,要么回归融资主体所有,要么政府全额回购。PPP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融资方式,并不需要对融资主体进行大规模的变动。融资以项目方式来运作可能是向PPP转型的不错方式。

问题3:不能纳入政府债务的存量城投债的偿债资金来源?

从我们调研情况看,地方政府正在逐步建立一些单独运营的项目主体来融资,并考虑新增一些融资渠道或者融资来源,比如能新增一些可能的收入,注入政府资产,对于已有的政府资产和收益性资产做处置。今年来看,地方政府并没有出现较大的信用风险。对于实在缺乏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如果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在建工程的,就按照确保在建工程后续融资来处理,包括商业贷款、PPP和发政府债。

问题4:公益性资本支出的界定?

具体的界定仍然等待相关细则的明确,目前最权威的法规是2013年审计时国务院的发文。按照该规定,公益性项目大体包含以下四类: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收储项目、公益性住房项目等。

但公益性项目并不代表其一定能用政府债去对接,因为PPP针对的也主要是公益性项目。对于政府来说,能够完全推向产业化的项目,首先推向产业化;

不能推向完全产业化的,引入社会资本做PPP;社会资本都不愿意来的,最后才发债。 对于土地收储,可以按照上述法规纳入公益性项目。但是后续投融资安排还是按照,如果能商业化的,先推向商业化;不能做商业地产化运营的,要么做PPP,要么做成保障房。保障房,按目前的逻辑顺序和各地方的运营来说,不一定由政府的专项债来对接。

问题5:企业债中的小微企业增信扶持债的前景如何?发行会不会遇到障碍?

这类债券严格意义上说并不能算在政府债里,因其更偏产业化。这类债券的发行不太会受43号文的影响,但如果政府财政资金有明确的担保或偿债保障,该类债券还是会纳入政府性债务里。如果被纳入政府性债务,就按照政府性债务的处置方法去对接。未来发行取决于市场对于政府增信的看法,政府担保规范化后直接和间接担保都不被允许。

问题6:政府性的“非标”债务未来的发展前景?

按照43号文,政府债务不允许以“非标”的形式进行举借。政府性债务未作规定,但是政府直接和间接担保不被允许,所以政府性非标债务和城投债面临一样的发展趋势,即未来融资主体或者地方国有企业、或者平台公司但是按照PPP主体形式来运作。

就这个问题引申一下,存量非标大家要注意政府担保的法律问题。

政府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

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政府提供的担保是无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以下称《司法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同时《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存量债务,特别是非标涉及到政府担保的,需要留意相关法律风险。 问题7:43号文除对政府债有较大影响外,对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是否有所影响?

理论上,政府归政府,企业归企业,政府不能通过国有企业举债。国有企业发行债券已完全产业化。

问题8:在财政部颁发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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