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完善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促进自学考试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是指相关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经过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考委”)认证,履行自学考试教育职能、具有开放性的示范社会助学组织。 第 三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助学方式暂为现场面授助学。今后逐步开展网络助学等形式。

第二章 审核和认证

第 四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成立,由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单位负责申报(申报表见附件1),经所在市自学考试机构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评估中心进行审核(审核标准见附件2),合格后报省自考委进行认证。

第 五 条 申请认证学习服务中心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举办自考助学的审核备案文件(高职<专科>院校和中职院校不需提供); (二)学习服务中心申请表; (三)助学组织管理人员情况; (四)经费来源及收支等情况;

(五)上年度助学情况报告(高职<专科>院校和中职院校不必提供); (六)与主考院校签订的合作专业的协议书。

第 六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认证工作原则上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通过认证的学习服务中心由省自考委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 七 条 支持主考院校成立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主考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鼓励高职(专科)院校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高职或专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提倡中职学校与主考院校联合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主考院校)***学校(中职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自考助学机构成立学习服务中心。

第三章 助学课程和招生

第 八 条 学习服务中心开展助学的专业、课程、招生人数须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审核备案表见附件3)。

第 九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招生实行注册制,原则上每年春季和秋季各招生一次,新生录取名单分别在每年的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注册,逾期不予注册。

第 十 条 学习服务中心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应注明“自学考试”、“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等字样。

第 十一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审核备案表见附件4)。

第 十二 条 学习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通知书应醒目注明“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和“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注明专业层次、办学地点、助学- 2 -

形式和收费标准等内容(样式见附件5)。

第四章 教学

第 十三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经审核备案的专业、课程开展助学活动,并根据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验实习、学时分配、学分和考试考核等环节作出总体安排,对教学实施提出具体要求。高职(专科)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习服务中心,教学计划须经主考院校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第 十四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提供优质的教学设备和教学场所,配备符合专业课程教学要求的教师,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每学分的助学授课时数不少于6学时。

第 十五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督促教师落实教学环节,完成教学任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专、兼职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 十六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使用全国考委、省考委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及指定的教材。

第 十七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学习者学习管理制度,加强考勤,严格教学过程管理,落实自学、面授辅导、笔记作业和考试考核等学习环节要求,培养良好学风。

第五章 过程性考核

第 十八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学习者进行过程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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