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

A.3人身损害后的临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低于本标准期限的,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

A.4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必要时酌情延长。

A.5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

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A.6“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A.7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应根据临床治疗情况,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进行评定。

A.8继发性损伤、合并症、并发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A.9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所变化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B.l颅脑损伤分级

B.l.l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0.5 h,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

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B.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

时间不超过12 h,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B.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 h以上。有明显

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B.1.4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

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B.2烧烫伤程度分级

B.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5%;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20%。 B.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无Ⅲ度烧烫伤;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5%;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15%。 B.3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B.3.1轻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基础代谢率)-20%~-10%;

c)吸碘率15%~20%(24 h);

d)参考T3(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4(甲状腺素)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2中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重;

b) B.M.R.一30%~一20%; c)吸碘率10%~15%(24 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3重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严重;

b) B.M.R.<-30%<>; c)吸碘率<10% (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B.4.1轻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7 mg/dL~8 mg/dL。 B.4.2中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6 mg/dL~7 mg/dL。 B.4.3重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6 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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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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