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修订)【2014】250号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全省农信社进一步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及时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行社是指各市县级农商行及各县级联社;债权行社是指抵债债权所在的基层行社;债务人系指负有还款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债权行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权行社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法人行社、债权行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权行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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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债权行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会计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债权行社债务的金额。抵债资产取得日是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或抵债协议书生效日。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债权行社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 抵债资产管理要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债权行社的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方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臵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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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六条 抵债资产的管理由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含资产保全部门,下同)负责,计财(会计)、稽核、法律事务(或外部专职律师)等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具体分工为: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评估、接收、保管、处臵变现等工作及有关契约、合同、证书等要件的保管工作。

计财(会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账务核算及有价单证的保管工作。

稽核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审计监督工作。 法律事务部门(或专职律师)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处臵各环节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处臵。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清收表内贷款本息形成的抵债资产及其管理工作,清收表外债权形成的账外抵债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八条 债权行社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事项的档案资料整理,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发起抵债资产项目申报,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法人行社审查、审议、审批;对于法人行社已审批的抵债资产接收、处臵等事项按照相关部门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负责协助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加强抵债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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