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廠商: 請投標前詳細閱讀, 訂約後確實遵照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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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施工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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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四月印製
道路工程施工說明書
目錄
第一章 道路工程土石方開挖 第二章 瀝青混凝土路面
第一章 道路工程土石方開挖
壹、通則:
土石方工程包括下列各項: 一、岩石明挖。 二、土石明挖。
三、普通填方。
四、砂石級配料填方。 五、路基填方。 六、植草皮。
至於排水系統濾層材料之填方則分別列於排水系統內。 貳、明挖:
一、明挖不論乾濕,分為岩石明挖及土石明挖二種,分別計量與計價。
岩石與土石依下列原則分類:
岩石:凡石塊、混凝土塊或其他固體物質其直徑或狹邊大於60公分者,具有相當抗力與結
構,非用炸藥、碎石機或鐵撬鐵楔等機具無法破壞、壓碎或移動者。 土石:除岩石以外之任何物質均屬土石方,包括土、砂、石、石礫岩塊、鬆軟或分解之風
化岩以及直徑或狹邊小於60公分之岩塊等。
二、不論岩石或土石之明挖,承商均應運用適當方法小心從事,使開挖後之邊坡與高度與設計
圖一致。開挖應自上部逐步向下進行,利用掏空下部使上部土石自然坍下之辦法非經本院監工人員同意,不可使用。因承商使用不正當方法所造成之任何坍方,均應由承商自費運離工地。 三、岩石之開挖亦應由上而下分段開炸。開挖接近設計開挖線時,炸藥孔距不得大於80公分,
藥量應減至最少,小心辦理。俾開挖範圍以外之岩石不受震裂或破壞。必要時承商得採用岩石預裂開挖法或其他平滑面開挖法開挖。完成開挖之岩石表面應修正平順,鬆動浮石均應撬落,如岩質許可,以不用炸藥為原則。 四、餘土棄運:
(一)本工程之挖方除應經甲方監工工程師同意利用有關本工程之填方外,一律由乙方負
責運棄。
(二)棄土地點選擇:
1. 甲方視需要於營區內選定棄土地點時,乙方應會同監工工程師共同勘定,地點之
選定不得有坍方滑動及妨礙排水渲洩之虞,填土數量大時,於必要時,乙方應開挖適當之渠道,開始填土之前應將計畫填土地點上之有機物先行清除,並經監工工程師檢查同意之後方可棄填,棄填應分層,填至甲方同意之高度後,表面應予整理平坦,並配合排水之需要修成坡度或截流土溝,使不影響全面排水。惟多餘之土方,仍應由乙方運棄。
2. 含有機物之土壤棄土,不得與一般土壤混合棄堆。
3. 於營區外之棄土,乙方需先取得棄土地點之合法使用權(含地主同意書),凡因
乙方棄土所造成之任何糾紛,概由乙方負全部責任,與甲方無關。
(三)凡因挖方或棄土(含營區、營區外)對附近或下游地區造成之災害或侵害第三者權
益之事件,概由乙方負責。
參、普通填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