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堤防工程管理细则试行

整洁。检查中如发现裂缝、断缝、倾斜、鼓肚、滑动、下沉或表面风化、泄水孔堵塞、墙后积水、周围地基错台、空隙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并观测发展情况,研究确定采取相应措施,并做好记录。防洪墙(堤)附近地面发现水沟、坑洼应及时填平。 3.1.6 防渗及排水设施养护

1 防渗设施保护层应保持完好无损,更换防渗体断裂、损坏、失效部分。

2 应修复排水设施进口处的孔洞暗沟、出口处的冲坑悬空,清除排水沟内的淤泥、杂物及冰塞,及时恢复排水沟保护层,确保排水体系畅通。 3.1.7 防汛道路养护

1 防汛路面应达到路拱明显,路拱坡度宜保持在2%~3%。路面饱满平坦、无裂缝、无坑、无明显凹陷、无车槽,平均每5m长堤段纵向高差不应大于0.1m。应及时清扫,排除积水。

2 路牙应保持顺直、无倾斜、破损。平时关闭拦路杆,除防汛抢险专用车辆外,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3 拦路杆应定期除锈、油漆、上润滑油,并对锁进行防锈处理。

3.1.8 护堤地养护

护堤地的养护应做到边界明确,地面平整,排水畅通,整洁无杂物。护堤地有界埂或界沟的,应保持其规整、无杂草,界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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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残缺应及时修复,界沟阻塞应及时疏通,有巡查便道的,应保持畅通。护堤地应种植护堤林带。 3.1.9 堤身工程修理

1 对堤顶、堤坡、护坡、防洪墙、防浪墙和防渗及排水设施的缺陷或损坏应按原设计标准及时修复;对堤身裂缝和堤防隐患,应依据其成因和性质分别采取不同处理措施。

2 堤防修理的土、石方及混凝土结构的裂缝、渗漏、剥蚀等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3.2 护岸控导工程养护与修理

3.2.1 堤岸防护工程养护应做到封顶严密、整齐美观,土石接合部无脱缝等现象。

3.2.2 坡式护岸养护应符合本细则3.1.4的规定。 3.2.3 坝式护岸养护

1 坝式护岸养护应做到坝面平整、土石结合紧密、坝顶排水畅通,无积水洼坑、陷坑脱缝、雨淋沟、洞穴、杂草、散乱块石等。

2 暴雨时,应冒雨巡查,疏通排水出路。发现较大雨淋沟,应先将进水口周围用土修筑土埂,拦截水流不使之继续进水,雨后再进行处理。

3 土心上的洼坑和雨淋沟,应及时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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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常修整坝面,清除土心上的荆棘杂草及其他杂物,保持坝面完整美观。

5 坝式护岸的散抛块石、砌石和混凝土护坡养护应错缝竖砌、密实稳固、表面平整,不应架空、叠砌。

6 土质坡面宜植草防护,草皮养护应符合本细则4.2.1的规定。

3.2.4 墙式护岸养护

1 应清除护岸表面的草、树和杂物,保持护岸整洁。 2 变形缝内流失的填料应及时填补,填补前应将缝内杂物清洗干净。

3 混凝土护岸表面发生局部、轻微的侵蚀剥落或破碎,应采用涂料涂层防护或用水泥砂浆等材料进行表面修补。

4 浆砌石护岸表面发生局部侵蚀剥落或破碎,应采用水泥砂浆进行表面抹补、填塞或喷浆。 3.2.5 护脚养护

护脚石应排砌紧密,护脚平台应保持平整及坡度平顺,无明显凹凸现象。 3.2.6 排水设施养护

1 应及时清除排水沟(管)内的淤泥、杂物及冰塞;对排水沟(管)局部松动、裂缝和损坏,应及时处理,使其保持完好无损。

2 排水孔排水不畅,应及时进行疏通。每年汛前、汛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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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清理一次。清理时,不应损坏其反滤设施。

3.2.7 应按原有标准及时修复护岸控导工程表面的缺陷、洼坑、洞穴、雨淋沟及局部砌石松动变形或脱落等,所用材料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并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3.3 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养护修理

3.3.1 一般规定

1 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特别重视和加强堤防与穿、跨堤建筑物接合部的养护与修理,接合部发生损坏时,应通过调查和检测查明原因,针对损坏原因采取修复措施。

2 堤防与穿、跨堤建筑物接合部的养护修理应以防汛安全为前提,兼顾各穿、跨堤建筑物自身的功能。

3 穿、跨堤建筑物发生损坏,建筑物管理单位应按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要求及时修理或抢修,确保堤防及穿堤、跨堤建筑物的安全。

3.3.2 穿堤建筑物及其与堤防接合部养护修理

1 底部高程在堤防设计洪水位以下的穿堤建筑物,其在临水侧与堤防接合部,应特别加强养护工作,保持堤防与穿堤建筑物接合坚实紧密。背水侧也应按照规定进行养护。

2 底部高程高于堤防设计洪水位的穿堤建筑物,其与堤防的接合部和堤顶、堤坡同时进行养护,使其保持坚实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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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加强穿堤建筑物与土质堤防接合部临水侧截水设施和背水侧反滤、排水设施的养护,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4 所有穿堤闸涵、管道、线缆及道口管理设施,其管理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发现损坏及时修理。 3.3.3 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养护修理

1 跨堤建筑物的支墩在堤身背水坡的,应加强支墩与堤坡接合部的养护工作。

2 上、下堤道路及其排水设施的养护工作除按正常堤防养护要求进行外,在雨季应增加养护次数,对土质堤防的上下堤道路及其排水设施,在降雨期间应坚持巡查,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3 码头、港口的上下堤道路和排水设施与堤防的接合部应由码头、港口管理单位按照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的规定进行养护。

4 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布置在堤身背水坡的支墩与堤防接合部发现有沉降、裂缝时,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对其修理;发现渗水情况应查明原因,采取合理的渗流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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