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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
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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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管理人:
托管人:
第一节 前言
1、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各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2)本基金合同订立的目的是明确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规范基金的运作,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本基金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投资者自签订基金合同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且自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退出基金或被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之日起,投资者不再是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4、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基金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第二节 释义
在本合同项下,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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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本基金、本私募基金:指 私募基金。
2、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本合同:指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的《 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其附件及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认购风险申明书:指《 私募(投资)基金认购风险申明书》。 4、基金文件:指本基金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 5、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 。 6、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指 。
7、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受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份额销售的机构。 8、募集机构:指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的统称。
9、注册登记机构:指接受管理人委托,为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0、外包服务机构:指接受管理人委托,根据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外包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的机构。
11、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认购/申购资金、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2、合格投资者: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节、第13节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投资者。
13、基金财产:指本基金项下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而交付的投资本金。
(2)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所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
14、基金份额、份额:指用于计算、衡量投资者获取本基金财产权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计量单位。基金成立时,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 元。
15、投资本金:就每个投资者而言,指该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交付的、经管理人确认认购/申购成功并进入托管账户的资金。1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初始投资本金为 元,在获得分配投资本金时其对应的投资本金余额相应减少。
16、投资本金余额:就某一日期对于每一份基金份额而言,系指下列A项与B项之间的差额,其中:A指基金成立日该份额对应的初始投资本金金额。B指自基金成立日(含该日)至该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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