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永川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永川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各类普惠性幼儿园的申报、认定与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坚持公益普惠和科学保教的办园方向,依法设立,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有质量的保教服务,办园规范,收费适中的各类型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的社会单位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区教委审批,办园许可证件齐,民办幼儿园办学开园达一年以上,依法办园且年检合格。

2.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有保证,办园水平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渝教基〔2010〕1号)规定的三级标准及以上。

3.保教人员原则上一级园每班至少按照两教一保配备,二、三级园至少按照一教一保配备。

4.收费合理,面向大众定价,接受政府指导价格。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教委关于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永发改委〔2015〕145号)收取;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收取,保教费认定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最高不得超过公办同级园标准的50%;代收费(伙食点心费),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根据儿童平衡膳食的需要和实际物价水平确定,并报区教委、区发改委备案。

5.班额标准。不得超过区教委规定的班额人数。

6.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

7.严格执行《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永川区幼儿园自聘教师收入分配的指导意见》(永教发〔2013〕2号)精神,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教职工购买养老、医疗(城镇职工医疗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8.财务管理规范,无重大违反财政财务方针、政策的行为发生。

9.近年无违规办园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四条 普惠性幼儿园的申报与认定。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向所在

教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区教委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评审和不少于10天工作日的公示,对达到普惠性幼儿园条件的予以认定并予以公布,享受财政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奖补政策。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向辖区教管中心和区教委提出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办园资质类。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民办非企法人登记证、等级证、餐饮许可证、收费备案表等。

3.基本信息类。幼儿园基本情况、幼儿园教职工花名册及教职工资质证件(园长资格证、健康证、保教人员资格证)、在园幼儿信息登记表(学籍登记卡)、在园幼儿信息汇总表。

4.财务类。幼儿园办园成本核算表、幼儿园最近六个月教职工工资花名册、银行开户材料、(幼儿园上一年度至今的财务帐本、单据、财务报表,幼儿园备查)。

5.票据类。为教职工购买“五险一金”的凭证,人力社保局打印个人明细单。

第五条 普惠性幼儿园自愿退出机制。被认定的普惠性的幼儿园,可自愿退出普惠性幼儿园,提前一年向所在教管中心和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区教委综合评估,做出延缓退出或同意退出决定,并做好善后相关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普惠性幼儿园要在办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普惠性幼儿园”匾牌、收费标准及幼儿膳食等基本信息。在保教费认定标准范围内收费,并保持收费标准的稳定性。普惠性幼儿园如出现以下行为,一经查实,区教委将立即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2年内不得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对恶意骗取财政奖补资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区教委同意,将幼儿园转让或变相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的;

(二)超过规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招生,超大班额的;

(四)校车不按规定行驶,超速、超员、超线路行驶的,组织、允许社会车辆非法接送幼儿的;

(五)不按规定公布幼儿伙食账目,食堂未坚持非营利性的;

(六)保教质量严重下滑的,教育教学中出现“小学化”现象,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

(七)园舍、设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且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财务管理混乱,补助资金挪作他用的。

第七条 保教质量。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一日活动安排合理。保证每天户外活动时间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每日幼儿游戏活动总时间不少于1个半小时。

2.合理制定活动方案。严禁开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幼儿发展特点的教育活动,如:珠心算、速算、识字等。

3.做好幼小衔接工作。严禁提前教授小学知识内容,不得实施汉语拼音、汉字读写、数字运算训练等违背学龄前儿童成长规律的教学行为。

4.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园有教学、生活设施、设备齐全,教具、玩具充足,标准的幼儿课桌椅和午睡床。班有户外运动器械3种以上,幼儿绘本生均3册以上,室内桌面玩具每班6种以上,区域游戏材料丰富等。

第八条 膳食管理要求。伙食点心费专款专用,做到非营利;制定合理的带量食谱并向家长公布,保证两菜一汤、荤素搭配;每期有一次营养分析报告,每月有伙食账目公示。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民办园需配备专兼职会计(会计要取得从业资格),幼儿园建行政账和食堂账,开设银行专户,及时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条 对普惠性幼儿园的资金补助分学期进行,按照教委核定的规模人数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财政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幼儿园的正常运转、设备设施添置、教职工培训等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平衡预算、回报举办者等。区教委和区财政局每年对幼儿园的财政补助资金用途进行专项审计核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教委负责解释。《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川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教基〔2015〕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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