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甬政发[2004]65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13 【实施日期】2004.07.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0日)停止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04]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1 / 2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和《宁波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均适用《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和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以下简称被拆迁当事人)除按照《细则》 规定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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