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外聘律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和所属单位聘用社会专业律师的管理。

公司所属单位包括公司的派出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公司对其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办理法律事务原则上应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因办理特殊业务确需聘用社会专业律师的,经批准可以聘请经司法行政部门等级的职业律师。

第四条 需要聘用社会律师的特殊业务主要指以下情况: (一) 重组上市,发行股票、债券、票据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办理的业务;

(二) 重大或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 (三) 涉外法律事务;

(四)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等级等知识产权业务 (五) 其他特殊业务

第五条 公司法律部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统一归口负责社会律师的聘用管理用作。

第六条 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涉及特殊业务,认为应当聘用社会律师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法律部门提出

申请,并经同意批准后聘用。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律部门可建议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聘用律师办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 公司法律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和所属单位的业务需要,结合有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能力、业绩、经验和服务费用、工作质量等因素,综合考察后,建立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备选库。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确需聘用外部律师的,原则上只能在公司规定的备选库中选择。因特殊业务需要,在备选库中没有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第九条 公司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社会律师的,应当填写《公司聘用社会律师申请单》,并提前七个工作日将申请单提交公司法律部门。

第十条 公司法律部门收到申请单后,应及时开展律师选聘工作。法律部门选聘律师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申请部门或单位的代表参加选聘。

第十一条 选聘律师应按照公开竞价的原则,综合衡量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选择服务优质、报价公道、具有相应从业资质和良好业绩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第十二条 对于选定的律师,应当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协议。公司法律部门根据选聘材料和谈判情况,起草、审定和社会

律师之间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 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二) 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三) 提供服务或代理方式;

(四) 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 (五) 工作成果的接收和考核; (六)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七) 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单项法律服务项目的费用或预计费用在X万元以下(含等值外币,下同)的,由公司法律部门负责人在竞争性选聘的基础上决定具体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聘用;单项法律服务项目的费用或者预计费用在X万元及以上的,由公司法律部门审核报总法律顾问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本部聘用律师,一般由法律部门负责人向法定代表人申请授权,代表公司签署聘用协议,必要时也可由总法律顾问签署。

公司所属单位聘用律师,可以授权公司法律部门负责人代表其签署聘用协议,也可以由所属单位自行签署。

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签订补充聘用协议的,按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签署的聘用律师协议,应当在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报公司法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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