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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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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法的本质是什么? 答:

法定义为一种规范,由国家权利机关规定、认可和颁布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是一个关乎人类社会大局的极为重要的现象,也是一个调整范围非常广阔、涉及问题甚为复杂的事物。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把法的本质首先归结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开始触及到了统治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但如果认识停止于此,仍摆脱不了唯心主义。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认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还必须深入到那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

党的15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确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如:

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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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1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7公序良俗原则

4、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

1 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 合同缔约上的过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

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1、我国刑法对本国公民的效力 2、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4、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 三、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 2、刑法的溯及力

二、案例分析题(共3小题,第1、2小题各15分,第3小题10分,共40分)

1、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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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答:

刘某去世后应将20万元存款和8间房屋折价16万元以及家用电器折价4万元分割出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

然后按照遗嘱继承由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赵玉山1万元,剩余的15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而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在遗产未分割时已产生了遗产继承的法律效应,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某代继承。

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有《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及其解释等。

2、某甲,1995年10月出生,某乙,1996年5月出生。两人是初中同学,中学毕业后外出谋生。2011年12月,临近年关,口袋空空,生活窘迫。两人合计去某高档小区“赚 ”上一笔就回家过年。二人分工,由某乙放哨,某甲动手,去住户家行窃,偷的高档手提电脑、照相机、苹果手机、金银饰品及现金若干,价值近5万元。出小区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抓。 请问:(1)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并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答:

犯罪嫌疑人构成入室盗窃未遂罪,他们盗走价值近5万元金额,但事后被保安抓住,甲某为主犯,乙某为从犯。

另外,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满16周岁为完全有刑事责任年龄,甲、乙两人都满16周岁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还有要注意的是,乙某不满18周岁,而且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甲、乙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因为甲某为实施盗窃行为者,乙某在此次犯罪行为中其辅助作用,所以构成共同犯罪。

3、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08年6月初中毕业后,她就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已满17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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