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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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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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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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着力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 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东省公

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文单位:烟台市政府

文 号:-

法律级别:地方法规

法规状态:制定

有 效 性:现行

发布日期:2011-08-01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着力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 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 节能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 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 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 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节 能规划、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 机构节能规划。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 构节能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 (街道)公共机构。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制定本系统 节能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所属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或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 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节能改造措施,确 保完成节能目标。

第五条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 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 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公共机构应当在本单位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 全节能运行、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 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能源管理人员和用能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 节能管理水平。

第七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 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 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出能源消 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 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 信息化管理平台,对重点能耗单位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统 计台账,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上报每季度和每年度能 耗统计数据。要通过分析总结,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于每年 3 月 1 日前报送 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本级公共机构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系统的使 用进行学习培训,监督、指导本级公共机构按照要求填报每季度和每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情 况;定期统计汇总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 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协调督促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 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 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 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耗能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 2 年由本单位或者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能 源审计,对本单位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以及用能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

第十二条 能源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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