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日本经验发展我国地震保险制度
夏子茜(山东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
摘 要: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地震灾害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但是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从地震灾害的损失程度、财政压力及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方面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地震保险制度,有一定的必要性,而且当前也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本文在介绍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保险职能,完善相关法律,积极构建我国地震保险制度。
关 键 词:地震风险;地震保险;日本模式
Learn from Japan's experien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arthquake insurance system
Abstract:China is a country with frequent earthquakes which lead to a great loss
financially and many a citizens` death. But there is not a sound earthquake insurance system. The extent of the loss from the earthquake disaster, financial pressure and improv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 the establishment of earthquake insurance system suitable for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necessity and with certain conditions. About Japan's earthquake insurance system to establish and develop on the basis of full use of the insurance functions, improve relevant laws and actively build earthquake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Keywords: earthquake risk; earthquake insurance; Japan mode
一、绪论
我国是一个地震灾害频发的国家,据统计,我国大陆地震约占世界大陆地震的1/3;本世纪以来,全球大陆7级以上强震,我国约占35%。我国境内强震的分布非常广泛,除浙江、贵州两省外,其他各省均有6级以上地震发生,从历史与现今地震的时空分布来看,都是很不均匀的。但是,在灾害面前,我国地震保险的表现却着实不尽如人意。
而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且处于四大板块接触带的日本,是闻名世界的地震多发国。虽然陆地面积不及世界的0.3%,但约有10%的世界地震是在日本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日本年均有感地震达1000次以上。一次次的地震使日本积累并不断完善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应对补偿机制,在应对地震灾害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将地震保险单列,即现行一揽子财产保险中不再包含地震责任,研究地震保险问题现实而迫切。开展地震保险是实现社会互助、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抗震救灾能力的有效途径。地震保险的意义,不仅在于发生地震后能够为参加保险的单位或家庭提供及时、充分的经济补偿,支持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经营,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而且还在于无论震前震后,都能起到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的作用。因此,开展地震保险
科学研究对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四川汶川大地震之后,云南等地地震频发,地震保险问题再一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尤其是专家学者纷纷就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建设问题建言献策。其实,地震保险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地震保险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和研究的热点,其影响对我国居民生活也有重大意义。
王祝平(1994)通过分析地震频发的日本现状,对比我国发生地震后的表现,借鉴日本在地震保险方面积累的经验。提出建立完善我国地震保险制度。一旦发生了大震灾,国民不仅能通过国家救济得到最低补偿,而且还可以通过保险手段得到进一步充分的经济补偿。 日本的地震保险与我国相比,差别很大。王楠(2011)提出我国地震保险制度构建研究建议。
史本叶、孙黎(2011)阐述日本地震保险制度是世界上比较先进和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并根据2011年的\东日本大地震\研究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对探索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对我国地震制度的几点启示。2012年野崎洋之提出:日本地震保险责任由政府共同分担。
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地震风险和地震保险状况,从我国地震频发的现状着手,引出下文建立地震保险的重要性。然后引入介绍日本地震保险内容及其发挥的作用,进而借鉴其经验找出适合我国的使用的地震保险制度。进而阐述我国地震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其更好的建立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确立理论基础。通过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借鉴其经验,启示并得出结论。
二、我国的地震风险和地震保险状况
(一)我国面临的地震风险情况
我国处在欧亚板块、太平洋板块和菲律宾海板块的挤压下,构造运动强烈,是一个多地震国家 。地震活动的主要特点是“分布广、频率高、震源浅、强度大”。我国有60%的国土、50%的城市,67%的大城市位于7度以上的烈度区,而且震中区内大城市居多。中国地震信息网上曾列出的全球历史上发生的19个有重大破坏性地震中有9个发生在中国。上世纪以来,我国就已经发生过8级以上地震10次(包括汶川大地震),7至7.9级地震100余次,地震灾害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中20世纪最大的10次地震总共造成超过60万人死亡,财产损失更是难以估算。一直以来,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地震风险的巨大威胁。
(二)我国地震保险的现状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地震保险。在人身险范围内,寿险、意外伤害险、旅游意外险等的保险责任中包含地震受损责任。购买这些保险的客户在地震中身故或伤残将获得相关赔偿,受伤以及接受住院治疗也将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给付。
在财产险范围内,部分建筑工程险和安装工程险包括地震险,很多公司推出的企财险会将地震作为附加条款,也有地震扩展险承保因地震造成的企业财产损失。
然而,在车辆保险条款中,地震属于免责的,而且也没有相应的附加险种。家财险也是因为附加地震险费用太高、赔付不足、保险需求匮乏,而对地震的免疫力微乎其微。
地震保险在车辆和家财保险上的缺位,使百姓的财产安全完全暴露在地震的危险当中,要建立完善的地震保险机制,一定要试图填补上这块空白。
三、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现状
全球主要有两个地震带,一是环太平洋地震带,二是喜马拉雅山~地中海地震带,这两条地震带均经过我国,并且发生过几次较大的地震,带来了巨大损失。地震活动的主要特点是:范围广、次数频繁、强度大。因此必须对地震灾害进行有效地防范和控制。
2.减轻财政压力
目前我国对自然灾害的损失补偿基本采取国家财政和民间捐赠的形式,在实质上造成了国家财政的巨额负担,并且由于国家财力和民间捐赠的有限性,使得过低的补偿额度难以有效弥补地震灾害的损失。而开展地震保险,由保险行业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补偿,不但可以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对国家财政的压力,还可以及时、充分地对灾后损失实施及时补偿,保证社会稳定发展。
3.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随着我国加入 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登陆中国保险市场,行业内竞争加剧。为此,我国保险公司急需扩大险种经营范围,增强竞争能力。而地震保险作为特殊的财产险险种,对经营主体的技术、经验等有着严格的规定,我国保险公司涉足地震险,正可以及时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发展。
(二)我国建立地震保险的可行性
1.我国保险业已经有了一定的抗巨灾能力
1980年我国刚恢复保险业务时,国内唯一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只承保财险业务,年末资产规模为10.48亿元;1996年末,整个保险业总的资产规模约1461.54亿元,其中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约为560亿元;2007年末整个保险业总的资产规模约29003.92亿元,其中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约为3880.51亿元。1980-2007年整个保险行业资产规模的年均增长速度约为34.12%,1996-2007年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规模的年均增长速度约为19.24%,远远大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均增长速度。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已经初具规模,承保能力大大增强,具有了一定的抗巨灾能力。
2.关于地震保险制度的研究不断深入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虽然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停止承保地震风险,但是我国相关部门和人员并没有停止对地震保险的研究。2003年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地震局、财政部、国税总局以及部分保险公司共同组成中国地震保险专题工作组制定了我国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初步方案。总之,随着我国有关地震保险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为地震保险制度的最终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持。
3.政府逐渐具备支持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一直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以不变价格计算,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为9.58%,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为8.20%。这使得政府已经有能力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地震保险基金支持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另外,汶川地震后政府和公众的地震风险意识明显增强,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提供地震风险保障。这也为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提供了一个契机。
四、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简介
日本作为一个岛国,是世界上著名的地震多发地带,几百年来震级五级以上的地震就高达数十次,给日本的国民经济生活带来的极大的影响和损害。
在日本,地震保险是附加于火灾保险合同中的,客户只有明确表示不参保才可将地震保险排除在外。地震保险的保险金额以火灾保险合同的 30%~50%为限,建筑物部分以5 000 万日元为限,家庭财产部分则以 1 000 万日元为限。保险赔偿金按受灾的损害程度分为三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