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甲方(投资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第1条 前言和释义 1.1 前言 鉴于,
(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 释义
1.2.1 基金: 1.2.2 投资人: 1.2.3 投资管理人: 1.2.4 投资行为: 1.2.5 结算年度: 第2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
2.1 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 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3 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以股票投资为主。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足时另行签订。 2.4 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 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第 年的12月31日为止。 第3条 基金的管理 3.1 投资人的出资
3.1.1 投资人均需以现金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 人民币 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份。
3.2 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 户名: 账号: 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 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
行投资行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4条 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 投资管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4.2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2.1 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4.2.2 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4.2.3 投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4.2.4 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4.2.5 为基金的利益,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法为基金融资。
4.2.6 投资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正常运转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4.2.7 投资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4.2.8 投资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3 投资人: 姓名: 身份证
号: 住所: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4.4 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