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2.27 【实施日期】2013.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

时”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令”)、省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吉编行字〔2012〕146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的通告》(吉卫通告〔2013〕1号)规定,现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可问题 1 / 5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除外,下同)乙级资质认可工

作,市(州)安全监管局和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资质认可条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规定执行,认可程序参照88号文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执行。

(二)自此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之内,原由省卫生厅发放在有效期内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乙级资质应到省安全监管局换发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申报材料基本要求》(见附件1)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申请表(见附件2);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6.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实验室有关资料; 8.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

未完成换证工作前,不再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新资质认可工作。 (三)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开展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前,各地不准开展丙级机构认可工作。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问题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 2 / 5

机构)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3.跨市(州)的建设项目。

市(州)安全监管局和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以外的,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51号令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备案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关于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专家组织问题

(一)指定省安全生产协会承担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批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工作中的专家组织工作。

(二)省安全生产协会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专家库,建立聘请专家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51号令的要求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关于许可文书问题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严格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许可文书,不得改变文书的格式。

(二)省安全监管局根据51号令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书》(见附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许可意见书》(见附件5)、《建设项目 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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