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
护技术规程
曲阳龙工作室 2003.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包括蓄电池、充电装置、微机监控器)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适用于电力系统各部门直流电源的运行和维护。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的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900.11-1988 蓄电池名词术语 GB/T2900.33-1993 电工术语 电力电子技术 DL/T459-2000 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3 名词术语
名词术语除按引用标准GB/T2900.11及GB/T2900.33中的规定外,再增补以下名词术语:
3.1初充电
新的蓄电池在交付使用前,为完全达到荷电状态所进行的第一次充电。初充电的工作程序应参照制造厂家说明书进行。 3.2恒流充电
充电电流在充电电压范围内,维持在恒定值的充电。 3.3均衡充电
为补偿蓄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压不均现象,使其恢复到规定的范围内而进行的充电。 3.4恒流限压充电
先以恒流方式进行充电,当蓄电池组电压上升到限压值时,充电装置自动转换为恒流充电,至到充电完毕。 3.5浮充电
在充电装置的直流输出端始终并接着蓄电池和负载,以恒压充电方式工作。正常运行时充电装置在承担经常性负荷的同时向蓄电池补充充电,以补偿蓄电池的自放电,使蓄电池组以满容量的状态处于备用。 3.6补充充电
蓄电池在存放中,由于自放电,容量逐渐减少,甚至于损坏,按厂家说明书,需定期进行的充电。 3.7恒流放电
蓄电池在放电过程中,放电电流值始终保持恒定不变,直放到规定的终止电压为止。 3.8容量试验(蓄电池)
新安装的蓄电池组,按规定的恒定电流进行充电,将蓄电池充满容量后,按规定的恒 定电流进行放电,当其中一个蓄电池放至终止电压时为止,按以下公式进行容量计算:
C=Ift(Ah)
式中C -蓄电池组容量,Ah;
If_-恒定放电电流,A;
t -放电时间,h。
3.9核对性放电
在正常运行中的蓄电池组,为了检验其实际容量,将蓄电池组脱离运行,以规定的放电电流进行恒流放电,只要其中的一个单体蓄电池放到了规定的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按3.8条计算蓄电池组的实际容量. 3.10稳流精度
交流输入电压在额定电压±10%范围内变化、输出电流在20%~100%额定值的任一数值,充电电压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变化时,其稳流精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IM-IZ δI= IZ
3.11稳定精度
×100% 式中δI -稳流精度; IM -输出电流波动极限值; IZ -输出电流整定值 交流输入电压在额定电压±10%范围内变化,负荷电流在0~100%额定值变化时,直流输出电压在调整范围内的任一数值时其稳压精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UM-UZ δu= UZ
3.12纹波系数
充电装置输出的直流电压中,脉动量峰值与谷值之差的一半,与直流输出电压平均值之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δU -稳压精度; ×100% UM -输出电压波动极限值; UZ -输出电压整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