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亲等计算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
第四章
试述婚姻自由原则。(了解)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
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
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的“同居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有何异同?
(1)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殴打或一次性暴打(2)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3)家庭暴力”与“虐待”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家庭暴力行为只是虐待行为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试述处理因解约婚约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的政策?
1,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因婚约引发财物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务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参见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部分第17条。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务,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
第五章
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
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除此之外,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法定婚龄的确定?
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
√了解
√婚姻无效的内容?
(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 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是婚姻无效的唯一法定程序。 请求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法定婚龄为由: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婚姻撤销的内容?
(1)婚姻撤销的原因。在我国,因受胁迫而结婚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
(2)请求权;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享有和行使。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程序,申请撤销婚姻请求权人,依法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4)法律后果,婚姻被依法撤销的,自始无效。16、特有财产的范围:(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