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管理办法(修订版) 2

供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供用电管理,规范供用电实施行为,本着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原则,依据《电力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生产用电、非生产用电的管理。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Y一 设备保全处是公司供用电的主管部门。其职责: 1、制定供用电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建立健全电力设备运行、操作制度、维修制度 ,确保供用电系统安全运行。

3、负责用电指标的申报及与供电部门的电费结算。 4、负责审查、审报系统增容、供电线路延伸、改变用电方案,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协议》、《电网调度协议》。

5、组织审查节电技术改造方案,推广节能、节电新技术应用。

6、负责组织对电气专业人员的安全和专业技能培训及考核。

7、对各部门供用电情况组织检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或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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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各用电相关单位的职责:

1、生产安全处负责用电负荷平衡的控制。

2、各用电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配电站、电力室、电气控制室内设备、现场用电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本单位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3、 严格执行职能管理部门的拉闸限电指令,做好相关生产组织安排。

4、 协助设备保全处做好供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内容 一 生产用电管理

1、生产用电管理由设备保全处和生产安全处共同管理。

2、 总降压变电所在接到供电部门的有关检修、故障、限负荷等通知后,应立即向设备保全处领导和生产调度通报,由生产调度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生产情况下达相应调度令。在限制负荷的时间内,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或私开设备。

3、 窑、磨机等大型用电设备的开机、停机(非故障停机),生产单位须先通知总降变电所,以便总降及时向供电部门申请调整用电负荷;大型用电设备发生故障停机的,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总降变电所。

4、各生产单位应尽量提高负荷率,合理安排主、辅机开停间隔,减少设备空载运行时间。

5、 为搞好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原则上不准使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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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和电加热设备,如确实需要由使用单位申请,设备保全处审核发放“电炉、电取暖设备准用证”,方可在规定的地点、容量、用途内使用。

6、 各生产单位要加强对生产照明、电风扇及空调的使用管理,严禁浪费电能现象。

7、各单位要加强对管辖区域内供电线路的检查,发现窃电或线路故障隐患应立即处理,同时报告设备保全处。 第五条 非生产用电的管理

1、 公司内中控楼、综合楼、宿舍楼及后勤单位用电,职员的生活用电及驻厂单位的工作用电,照明用电、建设期临时施工用电均属非生产用电。

2、公司对外原则上一律不予转供电。

3、非生产用电中生活用电由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期临时施工用电由设备保全处、工程处负责,维修由各用电单位负责。

4、职工生活用电实行无偿使用。

5、 建设期临时施工用电由工程处牵头,督促施工单位申请施工用电,并事先向设备保全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电原因、用电容量(kW)、接电点及计量交费方式,经设备保全处核实,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给予供电。 6、施工单位必须在设备保全处指定的接电点接电,并安装经设备保全处核实检验合格的电能表。

7、施工单位在用电管理上必须受设备保全处的检查和监督,并不得改变用电性质或向第三者供电,违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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