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漳政办[2018]56号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07 【实施日期】2018.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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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闽政办〔2016〕10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漳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以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局已拨入漳州投资集团作为资本金的5亿元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为引导、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封闭运作的市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产业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产业基金侧重投资于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术型、科技型等中小企业,骨干企业战略并购重组,培育和扶持我市支柱产业。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为加强对产业基金的统筹协调,促进产业基金健康发展,成立产业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委、 2 / 4

经信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负责审定对产业基金的后续资金

投入;超过产业基金10%以上额度子基金的设立(包括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等)、额度调整、合并、分立、退出等重大问题;研究修订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其它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基金设立及存续期的重大问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在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为提高产业基金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由市财政局牵头成立独立的产业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产业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子基金设立及其他协调小组认为需要的事项进行独立评审。

第六条 产业基金财政已出资部分,仍然作为漳州投资集团资本金,专项用于产业基金的发起设立。政府后续出资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产业基金。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并委托漳州投资集团作为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漳州市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公司),作为其二级子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运作;

(二)按照可持续性和低成本的市场化原则,募集社会资金;所募集的资金额不得低于产业基金投入的一倍;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产业基金10%(含)以下额度子基金的设立(包括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等)、额度调整、合并、分立、退出等事项,对超出上述额度的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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