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正式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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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正式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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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2018年第02期

1月16日,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标准委4部门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报批稿正式向社会公示。此次公示的标准报批稿通过工信部、国家标准委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为1月16日至 2月14日。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是对原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修订后的新国标有比较大的变化,比如新标准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强制。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指标;调整完善了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等技术指标。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由40kg调整为55kg,并对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进行了强制性规定等。

我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第一大国,经过多年发展,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目前全社会保有量约2亿辆,年产量3000多万辆。电动自行车在便利群众生活的同时,也逐渐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部分指标超出了现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例如,现行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但目前实际使用中部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超过40km/h;现行标准规定整车质量不超过40kg,但部分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超过70kg。这些产品性能上接近或达到电动轻便摩托车,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此外,近几年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逐渐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逐渐增多的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迫切需要对现行标准进行修订,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新标准从发布到正式实施拟设置半年到1年的过渡期,具体以标准正式发布稿规定的时间为准。在新标准正式实施前,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标准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新标准的产品。

新标准正式实施后,对于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妥善的解决办法。 (摘编自质检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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